逃避追繳欠稅罪無罪辯護之系逃稅非欠稅,且不符合逃稅罪追訴條件
何觀舒: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逃稅和欠稅都是沒有繳納稅款的行為,但是,逃稅和欠稅并不相同。
逃稅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或者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是指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后,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行為。逃稅行為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而欠稅行為是申報納稅后沒有繳納稅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黎某某逃稅罪一案,該院認為:關于被告人黎某某是否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問題,經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行為人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通知其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首先是“欠”,然后是“逃避”。第一,本案中,黎某某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并沒有如實申報,其行為實質是“逃稅”而非“欠稅”。第二,黎某某出售上述房產分別通過其本人、中介譚某、丈夫歐某甲和兒子歐某乙及經營公司的賬號、債權人賬戶收取款項2325萬元,針對上述收款,黎某某均能作了合理解釋:一是家人代收款,用于共同生活和公司經營;二是中介代收;三是直接支付給債權人,能省略中間流程和費用。黎某某收取款項是在2013年,而稅務機關催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稅款卻是在2016年,收款在前、催繳在后,且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黎某某為了逃避追繳欠稅而隱匿財產。
因此,需要準確界定納稅人的行為是逃稅行為還是欠稅行為,因為不同的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樣。納稅人逃稅的,可能涉嫌逃稅罪;納稅人欠稅后,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則會涉嫌逃避追繳欠稅罪。
而且,逃稅罪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立案追訴標準并不一樣。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比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還要低。逃避追繳欠稅,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就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而逃稅的,逃避繳納稅款金額需要達到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才會構成逃稅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此外,逃稅罪具有稅務行政前置程序的規定,即經稅務機關依法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才會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也在限制條件,即“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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