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四自,三不見”?
“四自、三不見”是一個與出口貿易相關的專業術語,具體指的是在出口業務中的一種違規操作行為。
具體來說,“四自”包括:
自帶客戶:出口企業允許中間人或“客商”自帶客戶資源。
自帶貨源:出口企業允許中間人或“客商”自帶貨物來源。
自帶匯票:出口企業允許中間人或“客商”自帶匯票。
自行報關:出口企業允許中間人或“客商”自行進行報關手續。
而“三不見”則包括:
不見出口產品:出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不實際見到出口的產品。
不見供貨貨主:出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不實際見到提供貨物的貨主。
不見外商:出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不實際見到國外的買家。
這種操作模式往往涉及到偽造或虛假的交易,可能會導致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對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威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規范出口貿易和退稅程序防范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通知》【國稅發[1998]84號】明確指出,對于“四自三不見”業務不予辦理退稅,并要求出口企業加強管理,規范出口貿易行為。
二、不可僅憑“四自,三不見”的客觀情況“推定”行為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共謀和故意
例如,A公司為外貿企業,張三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案外人李四和王五掛靠在A公司從事服裝出口業務,其模式為:A公司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采購合同和保管點,李四、王五兩人自行組織貨源和報關出口。出口后,李四和王五將合同、報關單、發票提供給A公司,A公司申請退稅。獲得的出口退稅扣除手續費后全部匯入張三的個人賬戶。經審查,查明李四、王五的業務均為虛假出口業務。此時,如何評價A公司和張三行為的性質?
該案例中,盡管A公司利用自己具有辦理出口業務并申請出口退稅的資質,為他人提供掛靠服務,存在“四自,三不見”的違規操作,但是不得僅憑該情況就推定A公司和張三主觀上明知掛靠人李四和王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而且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明顯沒有“分贓”的過程,所以不能排除A公司和張三確系被掛靠人蒙蔽的合理懷疑。
騙取出口退稅須具有騙稅的故意。《刑法》 關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罪狀為“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明確其中須以欺騙手段為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中,對“假報出口”“其他欺騙手段”作了明確解釋,也表明騙取出口退稅罪只由故意構成,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稅的故意,或者行為人(主要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明知他人欲騙出口退稅,依然為其辦理退稅。
在掛靠、代理報關退稅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或者現有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條證明被掛靠企業和企業人員在與掛靠人的業務來往過程中“明顯沒有被蒙蔽”或者“有明顯的合謀過程”,那么就不能推定被掛靠企業具有騙稅的故意,則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三、對出口企業的風險防范提示
對出口企業而言,有真實貨物和出口是申請出口退稅的基礎和條件,企業申報退稅附送的資料足以證實交易真實發生并真實出口的情況下,企業就應當享有退稅的權益。“假自營、真代理”出口行為被禁止的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該出口模式多數伴隨著騙稅,騙稅分子利用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經營資質,意在騙稅,而出口企業沒有參與實質交易但以“自營”名義出口,所承受的法律風險極大。尤其我國為預防騙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對出口退稅征管的規定尤為復雜、繁多和嚴格,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申報出口,切記要對對貨源、貨物質量、價格以及納稅、客商資信等情況進行認真了解,對交易、倉儲、運輸、報關等具體出口貿易環節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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