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18時許,坡頭公安分局海東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其當天凌晨停放在某燒烤店附近的電動自行車不見了。
接報后,該所值班民警輔警立即趕到現場展開調查。由于案發現場所在區域人流車流量大,現場未能發現有價值的線索,民警遂決定擴大調查走訪范圍,并于次日17時許鎖定嫌疑人陳某(男,50歲)。
12月16日9時許,民警在坡頭區某小區內將陳某抓獲歸案,并現場追回被盜電動自行車。
經查,12月14日凌晨4時許,嫌疑人陳某經過該燒烤店時,發現事主的電動自行車上插著車鑰匙,且四周無人看管,頓時心生貪念,把車騎走藏在坡頭區某公寓電動自行車停車場。
經詢問,嫌疑人陳某對其實施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陳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被盜的電動自行車已返還事主。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文字:林英杰
圖片:坡頭公安分局
來源:平安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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