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方燕:
邯鄲未成年人殺害同學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該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社會責任以及教育矯治等多個層面,現已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的原則。
首先,未成年人觸犯刑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張某某、李某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民法院分別對二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司法態度。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未完全成熟,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備判斷是非的能力,其犯罪行為不僅對受害者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傷害,也對社會的安全和穩定構成了威脅。因此,法律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必要的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正。
其次,對于觸犯刑法但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種制度設計的考慮主要有兩點:一是矯治教育,二是感化挽救。雖然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他們“一放了之”,通過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幫助他們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增強法律意識,努力改過自新。這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到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
邯鄲未成年人殺害同學案是一起極端個案。據悉,加害人和被害人都不在父母身邊生活,案件的發生,應當引起我們深刻反思。希望此次案件的判決,能夠引發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關注,推動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和預防工作機制,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邯鄲初中生殺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嚴格遵循了依法辦案的法治原則。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解讀這起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思考。
一是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依法追訴,不能聽之任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是必要的,為進一步查清案件并通過起訴提交人民法院選擇合法和符合正義標準的處理方案創造了前提條件。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這樣有利于查清事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這起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查判斷,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符合全社會對于這起案件伸張正義的強烈期待。
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這起案件,民眾激憤之下,強烈要求嚴懲罪犯,為被害人討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畢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夠健全,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給予從寬處罰。對于未成年人也不適用死刑,這是許多國際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國刑法文明的標志之一。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公正處理。參與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為、具體情節和應當承擔的罪責,可能存在差異,不能等量齊觀。在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根據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閉場所對其進行矯治和教育,符合這一案件應有的罰當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義標準和刑事政策。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挺:
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和對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點的考慮,刑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對所有罪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故意殺人、強奸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十七條第三款,將刑事責任年齡個別性的、有條件地下調到十二周歲。
另一方面,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響以及未成年人處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承擔的刑事責任較之成年人應當有所區別并相對較輕,刑法在多個條款予以體現。第一,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把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作為一項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對于相同的犯罪,對未成年人所判處的刑罰要比成年人輕;第二,對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也是我國簽署加入并且是聯合國歷史上加入國家最多、國際共識最廣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要求。本案對三名被告人的懲處也充分體現了上述規定和要求。
此外,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應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相統一。對于追究刑事責任并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開展相應的教育矯治。對于觸犯刑法但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本案第三被告人在不予刑事處罰后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需要在封閉性的場所內開展較長時間的矯治,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這也是未成年人為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佟麗華:
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件引發了全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廣泛關注。對這起案件的判決,既嚴格懲治犯罪,又充分考慮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齡未成年人的特點,相關法律適用將對我國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理解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法律產生深遠影響。
一是對實施嚴重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本案判決充分說明,對那些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懲治,這樣不僅能夠通過刑罰實現對犯罪被告人的矯治,也能更好發揮刑事法律的震懾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從小養成尊法、守法的意識。特別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不論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會依法嚴懲,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群體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二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處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了對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該公約成為目前聯合國簽署國家最多的公約,該公約所確定的上述原則也轉化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規定。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以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判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國際法以及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三是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實施專門矯治教育。對觸犯刑法不予刑事處罰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特點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分級分類治理制度。我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立了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予以專門矯治教育。通過專門矯治教育,在封閉場所內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和教育,改變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行為習慣,提升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以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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