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和提出量刑建議的規定。
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追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檢察機關即是犯罪的追訴機關。人民檢察院經過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追訴機關,應當謹慎地行使職權,保證犯罪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條作了修改,增加了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規定。本條和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共同構成了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這是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作的修改,當時的修改主要是為了解決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先定后審”“先入為主”的問題,庭前審查由實體性審查改為主要是程序性審查。但這一改革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并不好,主要是法官在庭前對大部分案卷材料并不熟悉,不了解案件主要爭議的問題,難以更好地主持、把握庭審活動,而且由于檢察機關不在庭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辯護律師也無法通過到法院閱卷了解全案證據,特別是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因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并在第一百八十一條中對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的規定也做出相應修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應當判處的刑罰擬向法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認罪認罰制度中規定量刑建議是十分必要的,量刑建議在刑事訴訟中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是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訴訟資源,鼓勵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得以實現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制度。檢察院具有一定的量刑建議權,有利于促進犯罪嫌疑人承認對其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實現寬嚴相濟、繁簡分流的目的。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該辦法有關規定經修改后納入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以下要求: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實,對犯罪主要事實已經查清,但一些個別細節無法查清或沒有必要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也應當視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其中,對一人犯有數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經查清,而其他罪一時難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經查清的罪提起公訴。
第二,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真實可靠,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取得的證據足以證實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對證據確實、充分的這一解釋同樣適用于本條的規定。
第三,必須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不存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對于同時符合上述三方面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辦理:一是,作出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制作起訴書。司法實踐中,起訴書主要內容包括:(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2)案由和案件來源;(3)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4)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二是,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里所說的“審判管轄的規定”是指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以上審判管轄的規定作出起訴的決定,制作起訴書,按有關程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本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應當向其移送;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三是,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這里的案卷材料、證據,應是全案的證據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實以及表明罪行嚴重等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也包括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等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對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則上應當同案一并提起公訴,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同案起訴的,必須在起訴書中有關部分加以說明或注明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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