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鄰里糾紛引發故意殺人未遂致人重傷二級如何處罰?
左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3)冀0281刑初301號
損害后果:重傷二級
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4月5日15時許,被告人左某在遵化市××村其家南院墻外擴建壘墻,鄰居戴某以墻體妨礙其行走阻止并拆毀左某所壘外墻,后左某持稿柄連續擊打戴某頭部兩下,戴某倒地,左某仍持稿柄擊打戴某頭部、頸部各一下,致戴某昏迷,左某妻子王某1阻攔,左某不再動手,戴某受傷被家人送往醫院搶救,現遺留肢體偏癱生活不能自理。經鑒定:戴某頭面部外傷致其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癥狀和體征均屬重傷二級;戴某顱骨粉碎性骨折及右側眼眶上壁、外側壁、左側眼眶上壁骨折,均屬輕傷一級;戴某左頂枕部、額頂部創口、右眉弓處創口均屬輕傷二級。
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要求:一、依法按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二、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醫療費206857.72元、誤工費50000元、住院期間的護工護理費7800元及3個家人護理費4968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800元、康復費用30000元、康復期間護理費40500元、殘疾賠償金825560元、交通費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00元、出院后護理費387280元,合計1607977.72元。并提交如下證據:1.醫療費票據,證明原告人戴某開支門診及住院費206857.72元、康復費用30000元。2.東新莊及遵化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某因傷住院治療119天。
法院認為:
刑事部分: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持鎬柄故意擊打被害人戴某頭部致戴某倒地后,又繼續毆打戴某頭部、頸部,綜合考慮左某使用的兇器、打擊手段、打擊部位、打擊次數、傷害后果等因素,應認定左某有殺害戴某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左某著手實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案發后為戴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被害人戴某對本案的發生有一般過錯,可酌情對左某從輕處罰;左某犯罪時已滿69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持械毆打他人,可酌情從重處罰。
附帶民事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左某合理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16550.2元、購買營養品4700.8元、住院期間的誤工費21162.11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3044.18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4760元、交通費3000元、輪椅費500元,合計283717.29元。被告人左某將戴某致傷,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本院確定應由左某對戴某的經濟損失承擔80%賠償責任為宜,其余20%損失由戴某自負。故本院確定的戴某經濟損失283717.29元,應由被告人左某賠償元226973.83元(283717.29元*80%),扣減墊付的醫療費22000元,左某應負擔204973.83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左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
二、將作案工具鎬一個,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遵化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左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某損失204973.83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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