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銀行卡能賣200元
如果是你,你會賣嗎?
近年來
“幫信罪”案件激增
而學生群體因缺乏社會閱歷和固定收入
極易落入誘惑陷阱
成為電信詐騙“工具人”
法官提醒
青少年、大學生要在日常生活學習中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了解法律常識,增強辨別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不被蠅頭小利蒙蔽雙眼,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犯罪圈套。非法出借、買賣個人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等,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于電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不但擾亂正常社會秩序,還會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要會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來源:茂南區人民法院)
編輯:陳依婧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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