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作為政策的落實者和執行者,本應當成為村民最信任的人,然而有些村干部卻利用手中權力,將“黑手”伸向集體資金,對鄉村振興工作造成不良影響,這種行為已經突破了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2022年,青原區一村小組組長劉某某利用協助政府管理征地補償款發放工作的職務之便,私自挪用應當發放給村民的60萬余元征地補償款,用到了個人事項上,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因劉某某挪用公款行為發生時尚在緩刑考驗期內,其被撤銷緩刑,挪用公款罪與前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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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在挪用公款犯罪概念中出現了兩個關鍵詞——“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款”這兩個詞又是如何定義呢?
如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單位財物如何處罰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即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總之一句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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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檢察官在此提醒,村民小組長雖身處最基層,但也不能任意妄為,在協助基層政府從事集體事務管理時,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監察對象,都應當知法守法,在工作中恪盡職守。廣大基層干部更要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不斷筑牢黨紀國法防線,切不可心懷僥幸心理,觸犯法律底線,做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不然等待自己的必將是法律的制裁!
▍內容來源:綜合吉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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