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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保險金額
比實際支付購車款高
保險公司該如何賠付?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是否真的免責?
(點擊觀看《都市報道60分》報道)
01
據悉,2017年李女士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購買時享受國家補貼,李女士實際自付購車款5.4萬元。2022年,李女士為該車購買汽車損失保險,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確定該年度車損險保險金額為8.1萬元。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被全部燒毀,李女士認為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單中確定的金額進行賠付,但保險公司對此卻提出異議。
保險公司
保險理賠的是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賠付金額應以車輛出險前的實際價值為準。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主張且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額8.1萬元賠償,但鑒于李某購車時自付購車款僅為5.4萬元,基于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益,因此,某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應以李某購車時實際支付的購車款5.4萬元為宜。
02
某物流公司為其自己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某物流公司司機駕駛被保險車輛駛入綠化帶,造成車輛、綠化帶和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某物流公司賠償了苗木損失,并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
該車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輛發生事故,違反行政法規相關禁止性規定,且保險合同已將該情形列入免責條款,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其在保險條款中加粗了這些免責信息,已達到了告知義務,原告卻表示保險公司并未向其送達保險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在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對是否送達保險條款負有舉證責任,但其一直未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員在實習期駕駛牽引車輛,違反行政法規相關禁止性規定,根據《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雖然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已對該項責任免除條款加黑加粗,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向某物流公司送達過保險條款,故不能認定其盡到了提示義務,該條款對某物流公司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廣西高院、天津電視臺、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天津高法、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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