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利用網絡實施猥褻兒童的案件逐漸增多,尤其是通過“隔空猥褻”這種方式。本文將通過分析駱某猥褻兒童案,探討隔空猥褻的法律性質、社會危害性及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旨在為相關法律實踐提供指導。
一、案情回顧
駱某通過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并傳送給他。駱某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小羽的人格尊嚴,還對其心理健康造成了嚴重影響。最終,法院認定駱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隔空猥褻的法律性質分析
(一)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該罪并未對具體的實施方式作出詳細規定,因此在實踐中,需要根據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進行判斷。
(二)隔空猥褻的社會危害性
隔空猥褻雖然未直接接觸兒童身體,但其通過網絡手段對兒童進行威脅、誘騙,迫使兒童拍攝和傳送裸體照片,實質上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嚴重侵害。這種行為與直接的身體接觸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三、法律適用與證據固定
(一)證據的固定
在辦理隔空猥褻案件時,檢察機關應及時固定電子數據,全面收集客觀證據,以證明行為人出于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絡手段實施猥褻行為。這包括聊天記錄、被害人自拍的照片以及證人證言等。
(二)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
在適用法律時,應準確把握猥褻兒童罪的本質特征,全面評估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均應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結語
駱某猥褻兒童案為我們提供了關于隔空猥褻的法律指導。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通過網絡實施猥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強調了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保護。此案提醒我們,在互聯網環境下,未成年人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法律應及時適應新的社會現象,以更好地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針對隔空猥褻行為,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提高對這一問題的重視,構建更安全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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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申法濤律師,河南省鄭州市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3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尤其擅長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專業領域:經濟犯罪、商業犯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詐騙犯罪、電信網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黑社會犯罪、職務犯罪、槍支犯罪、死刑辯護、死刑復核、無罪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刑事上訴、刑事申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冤假錯案代理等。
地址:鄭州市 鄭東新區 鄭東升龍廣場3號樓B座1216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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