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一輩子律師,
突然發現自己連最簡單的訴訟文書
也不會寫了
作者:成高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明傳[2024]173號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全面推進應用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新年伊始,全國各地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響應,認真落實最高法院的要求。
與此同時,筆者發現,司法實踐中,少數法院對[2024]173號通知望文生義,以為“全面”就是100%,于是乎急功近利,為了迅速達到100%,昏招頻出,有的法院不符合示范文本的起訴狀、答辯狀不收;更有甚者,要求當事人或律師原來提交的符合原來立案標準的起訴狀、答辯狀取回修改,否則不予立案。
這樣的昏招,看似“全面”執行[2024]173號通知,實則背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初衷。[2024]173號通知的直接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24年3月4日出臺的《關于印發部分案件民事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部分明確要求:“當事人堅持提交其他形式起訴狀、答辯狀的,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不得以格式或者內容不符合示范文本要求為由,拒絕立案或強制要求反復修改,不合理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不僅如此,這樣的昏招,已經涉嫌違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于民事起訴狀、答辯狀需要具備的要素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其中并無填寫表格的硬性要求。在法律之外提要求,涉嫌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以起訴狀、答辯狀不符合示范文本不予接收不予立案,已經涉嫌違法。在專門司法的人民法院,出現如此明顯涉嫌違法的現象,豈非咄咄怪事?
背離初衷、涉嫌違法的昏招,必然加重人民群眾的負擔,難怪有律師調侃:我當了一輩子律師,突然間發覺自己竟然連一份最簡單的訴訟文書也寫不好了,羞愧啊!羞愧!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律師尚且如此,不懂法律的平頭百姓又當如何是好?
為什么出現這樣的昏招?有一種說法是不符合示范文本的文書辦案系統不能兼容。若果真如此,筆者倒要弱弱地問一句:是應當為了系統而違背政策法律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還是應當為了政策法律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訴訟而改進系統?簡言之,以系統為中心還是以人民為中心?
本末倒置,不是律師的羞愧,不是當事人的羞愧,是出昏招者的羞愧。
“以人為本”“依法治國”要求,一切違反司法為民宗旨、違反初衷、涉嫌違法的昏招,均應立即停止,哪怕它打著“改革”的幌子還是其他任何冠冕堂皇的旗幟。
編后語:剛剛獲悉,最高法立案庭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填寫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的,不影響同步提交其按照自己表述習慣形成的起訴狀、答辯狀。
最高法的反應還是比較迅速的,為此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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