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被害人等有關人員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以外,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本條對有關人員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有關告知義務作了規定,體現了對當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本條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為加強對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增加的規定,2012年、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未作修改。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被害人等有關人員自何時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所以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主要是考慮在公訴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已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可由其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規定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是考慮一些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一些權利,包括訴訟權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本款規定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有兩種情況:一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二是自訴案件可以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括自訴人在起訴前委托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本條中所說的“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被害人等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代被害人等被代理人行使部分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他所行使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由被害人等被代理人享有并授權他代行的訴訟權利,在被害人等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之外訴訟代理人不享有其他訴訟權利。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時,不得違背被代理人的意愿。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何期限內告知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按照本法有關規定,3日期限自收到案件的第二日開始計算。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本款規定的“告知”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義務,被害人、自訴人等也根據本款規定享有被告知權,不告知或逾期告知等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屬于違背訴訟程序的行為,也是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犯。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7]11號)
3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經濟困難的,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審判過程中,注重發揮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調解的重要作用,做好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安撫工作,切實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高檢發釋字〔2019〕4號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被害人眾多或者不確定,無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六項列舉的順序擇先進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參照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21〕1號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將委托手續或者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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