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5年1月17日上午,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搶劫犯俞衛兵執行死刑。
1996年10月29日14時30分許,外地流竄至太原的俞衛兵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和木棒闖入朝陽儲蓄代辦所內,將工作人員陳某某殺死,劫取儲蓄所現金86000元后逃離現場。2021年11月26日,俞衛兵在江蘇省盱眙縣被抓獲歸案。2022年12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俞衛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俞衛兵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俞衛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金融機構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俞衛兵蓄謀搶劫金融機構,致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實屬罪行極其嚴重,又系緩刑考驗期內犯罪,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審對俞衛兵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對罪犯俞衛兵宣判并執行死刑。
來源 | 太原中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