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坐地鐵遇見民警查驗身份證的概率有多大,我反正在北京坐地鐵的時候,經常遇見民警查驗身份證,有時候是在地鐵進站口處查驗,有時候是在地鐵里面查驗,有時候是排隊無差別全部查驗,有時候是選擇性查驗,但是說實話,我見過這么多次民警查驗身份證,還沒有遇見一次有人拒絕查驗的情況。
當然,這只是我自己沒有遇見,并不代表沒有發生過。那么,在地鐵站拒絕民警查驗身份證有什么后果呢?在上海有這樣一個案例,男子進站坐地鐵多次拒絕民警查驗身份證,最終被罰款200元,男子不服,將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質疑警察沒有亮證就查看自己的身份證違法,那么法院的判決結果如何呢?
[一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案號:(2019)滬7101行初726號;二審: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滬03行終28號]
地鐵站與警察對峙5、6分鐘拒絕出示身份證,男子被罰款200元
2019年3月27日上午,楊某從上海地鐵5號線的銀都路地鐵站刷卡進站,正好碰到徐家匯站派出所的警察正在執勤檢查身份證,執勤的民警穿著制式警服,佩戴警帽、警械。
楊某進站后,執勤警察要求楊某出示身份證,楊某不搭理,直接走到了自動扶梯處。警察緊隨其后,再次要求其配合,楊某邊走邊回復“我不配合你不犯法,你無權抓我”“我沒必要冷靜啊,我沒犯法你無權抓我”。
警察及保安繼續跟隨楊某乘坐電梯來到了站臺,再次對其進行勸說并告知楊某正在執法,要求楊某配合出示身份證,楊某稱心煩,沒必要配合,不清楚為什么總是盯著自己。警察勸說無效,周圍的乘客也加入了勸說行列,但是楊某依然不為所動,不出示身份證。
警察于是口頭傳喚楊某,楊某情緒激動,聲稱就是不配合,有本事把自己抓到警察局。周圍乘客繼續勸說楊某。警察開始呼叫增援警力,在雙方僵持了5、6分鐘,地鐵列車即將進站時,楊某向警察出示了身份證。
但是,警察告訴楊某現在出示已經晚了,楊某對警察稱我記住你了,民警稱記住了又怎樣,楊某稱別管,我有我的處理方式。楊某認為警察是沒事找碴。增援警察趕到后,楊宇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傳喚到派出所的警務室,徐家匯站派出對此案進行了立案受理。
2019年4月4日,徐家匯站派出所對楊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楊某在地鐵站有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楊某罰款200元。
楊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向軌交公安分局申請復議,軌交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徐家匯站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男子認為警察執法前應該先亮證,將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楊某不服,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徐家匯站派出所作出的處罰決定退還自己200元,撤銷軌交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楊某認為,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及《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盤問、檢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出示相關證件才可實施,而要求查驗自己身份證的警察沒有向自己出示執法證件,其沒有查驗自己居民身份證的權利,自己對其執法可以拒絕。
另外,自己拿出了身份證供查驗,時間上只是晚了5、6分鐘,并不構成阻礙警察執行公務,派出所對自己的處罰使自己不能落戶上海,影響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給自己心理留下了陰影。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人民警察有權查驗公民身份證以進行身份盤查,公民有義務配合。徐家匯站派出所警察執勤時,著裝規范,當時楊某對執勤警察的警察身份沒有提出異議。
楊某拒不配合執勤警察查驗身份證,與警察對峙時間長達5、6分鐘,構成了阻礙警察執行職務。執勤警察查驗身份證不僅是對于楊某,對其它乘客也進行了查驗,并沒針對楊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爭議的如下兩個問題進行了解釋說理:
一、執勤警察對楊某進行盤查沒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是否構成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公通字[2008]55號)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綜合上述規定,人民警察著制式服裝執行盤查任務時,可以不主動出示證件。本案中,警察雖沒有主動出示證件,但其頭戴警帽、身著制式警服,警服上配有警號、警銜、上海警察標記以及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字樣的臂章;在整個執法過程中多次表明警察身份、告知執法內容,楊某當場并沒有對執勤警察身份提出質疑,楊某不接受盤查、拒絕出示身份證并不是由執勤警察不出示證件引發的。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派出所的執法程序并沒有不當。
二、楊某是否具有阻礙執法的行為?
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對執勤警察的詢問不予理睬、徑直走開、言語沖突、拒絕出示身份證、與警察對峙等一系列行為后,致使盤查工作無法順利開展,已經構成阻撓、妨礙警察執行職務行為。
雖然在與警察對峙5、6分鐘后,楊某出示了身份證,但是該行為不能否認楊某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客觀存在。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楊某的上訴。
【以案釋法】
對于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一直是大家比較關注的話題,其實在2016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戶政管理研究中心負責人曾就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等問題接受媒體采訪,在采訪中,對于警察查驗身份證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的答復,那么我們先看一下官方針對以下問題作出的具體答復:
問:人民警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查驗居民身份證?
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公安機關一項日常的執法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是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是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是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是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可見,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問:公民遇到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怎么配合?
答: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公民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有利于保障自身權益、方便工作生活,希望廣大群眾盡可能隨身攜帶身份證,并記住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并配合查驗。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也不用緊張,可以提供工作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在法治社會,人人都要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主動配合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也是公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體現。
問:公安機關對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有什么要求?公民認為民警查驗居民身份證不規范怎么辦?
答: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首先要表明身份并出示執法證件;在執法過程中要始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因情施策,確保安全。對于個別民警執法不規范的問題,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教育、及時糾正、及時處理。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范,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公安機關對公民的舉報投訴將認真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遮掩、決不祖護。公安機關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問:公民如果拒絕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會怎么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在執法實踐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對于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要提示大家,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要“找誰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對于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在實踐中,除了上述的案例中,上海男子被罰款200元,在北京發生過這樣的案例,警察要求查驗男子的身份證,男子反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正好又趕上警察沒有帶,男子堅持要求查看警察證,最終男子被行政拘留5日。那么,對于警察查驗身份證是否一定要出示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確實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部2008年11月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也就是說,根據該規定警察表明自己警察身份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穿著警察制服,一種是出示人民警察證,當警察穿著制式服裝時,出示人民警察證就不是必須的,可以出示也可以不出示。
在這里可能有人質疑了,部出示人民警察證,怎么證明警察是真是假,要是遇到假警察怎么辦?其實,警服可以造假,警察證也可以造假。如果確實有懷疑,可以在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撥打110查證,根據實踐中的相關案例,警察沒有出示警察證,懷疑警察有假并不是公民拒不出示居民身份證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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