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未遂致人輕傷一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情節最后如何懲罰?
案例:張某某故意殺人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冀1181刑初45號
損害后果:輕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四年
案發時間:2020.01.14
裁判日期:2020.09.29
檢察機關指控:
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因聽說其前妻郝某生病,便來到郝某在衡水市冀州區的租住處看望,進門后發現被害人鄭某也在屋內,便對鄭某說其家庭被鄭某挑散了,鄭某解釋稱是張某某自己要離婚的。隨后張某某向郝某表達了想要復婚之意,郝某未同意。過了一會,郝某去廁所時,張某某因氣憤鄭某破壞了其家庭,于是趁鄭某正在炒菜沒有防備之機,從沙發上起身拿起切菜板上的菜刀沖著鄭某的后腦部砍了約三刀,鄭某拿左手去擋,張某某又將鄭某的手砍傷,鄭某轉過身與張某某撕扯,過程中張某某又砍了鄭某頭部多刀,郝某聽見兩人打架的聲音后回到屋中奪張某某手中的刀,并拉住張某某,鄭某趁機跑了出去,張某某跟著出屋追趕鄭某,追到第一實驗小學附近時,張某某從路邊撿起一塊磚頭想繼續追打鄭某,后被趕來的郝某攔住。案發后張某某去到衡水市冀州區公安局市區派出所投案。經鑒定,鄭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某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本案系婚姻家庭民間矛盾激化引發,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故可對被告人減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作案工具系隨手取得,作案時間和地點非被告人特意選擇,雖使用刀具但造成的后果為輕傷,沒有致命傷,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經查,該案被告人系臨時起意的犯罪,被告人拿菜刀多次砍擊被害人頭部,從其砍的部位、力度看,被告人能意識到其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雖鑒定結果系輕傷,但不影響被告人主觀上殺人的故意,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稱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經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對案件起因有過錯,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自首,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建議對其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