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網友開始了回鄉的路,今天的文章就算是開車回家路上的一個科普,純學術探討,話說從今天的新聞說起:
高速上的超速。經司法鑒定,事發時李某的車速介于174km/h—189km/h之間,而該路段正進行施工改擴建,限速80km/h。最終,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同時因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0%以上,被處2000元罰款,駕駛證記12分,并處吊銷駕駛證。
李某在高速上嚴重超速(超速100%以上),最終罰款、吊證,這是沒有問題的,問題是好像遺漏了一個罪。
什么罪呢?很簡單的罪——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該條款即是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存在四種以上情形,我們通常說的醉酒駕駛即是危險駕駛罪,但危險駕駛罪絕不止一個醉酒駕駛,還有其他情形。嚴重超速行駛的駕駛行為也屬于危險駕駛罪。
以案說法,看廣州去年的一個高速超速案件:
【#廣州交警通報2人深夜飆車嚴重超速#:涉嫌危險駕駛罪 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個超速行為被廣州警方追究刑事責任了。廣州的該案和本文江西的超速有所不同,廣州的超速存在飆車,江西的這起貌似不存在飆車,但相同之處都是超速,何況江西的超速案還存在因超速導致的交通事故,就危害程度來說,江西的超速行為危害不低于廣州的。
以筆者粗陋的學識,我認為江西高速的這起嚴重超速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當然,本文是純學術探討(限于自身水平有限,觀點未必正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還需要結合方方面面,比如主觀惡性、悔罪態度,這些不是本文可以一探究竟的。
來點感慨:“李某告訴交警,當時自己感覺有點累,想快點趕到下一個服務區休息。”這一看就知道李某開的是油車,若是開的新能源車,高速上開車累了,可以弄個輔助駕駛,放松放松,休息片刻是沒有問題的。唉,可惜了,一次超速把自己的駕駛證弄沒了。
高速路上的最低速度是60 km/h,實在開不動就將速度降下來,龜速行駛也比超速行駛要好啊,龜速行駛頂多被后車罵,高速行駛直接把自己的駕駛證弄沒了,這個賬要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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