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業主對物業管理更加關注,同時也對小區內建筑物共有部分權益,特別是針對電梯廣告收益存有疑慮。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法官黃議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相關行為進行解析。歡迎大家點擊觀看!
法條速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編輯 | 王瑞普
供稿 | 海州區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