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長汀20家服裝制造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機關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龍巖#
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龍巖稅務局稽查局發布了一批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長汀縣佳某服裝制造有限公司等20家服裝(飾)制造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告知適用)。
長汀縣佳某服裝制造有限公司等20家服裝(飾)制造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擬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長汀縣佳某服裝制造有限公司等20家服裝(飾)制造公司虛開的金額從1600多萬元(稅額200多萬元)至5000多萬元(稅額680多萬元)不等,例如:長汀縣琴某服裝制造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48份,金額5258.67萬元,稅額683.63萬元;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7份,金額36.71萬元,稅額3.44萬元。稅務處理處罰:對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上述20家服裝(飾)制造公司虛開的稅額都遠超了入罪標準,其責任人員將面臨刑事處罰。
其中,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虛開稅額較大,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緩刑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洪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共計人民幣2452337.87元,并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數額較大,是單位犯罪;被告人洪某某作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單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補繳了稅款2452337.87元,酌情對被告單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洪某某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單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四十五萬元;被告人洪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
2.1.案例二:張某、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12022944元、稅款人民幣1746923.57元,稅款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張某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涉案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款已經補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那么,虛開稅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是否還可以爭取緩刑的結果呢?答案是可以。只是需要具備更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例如:
3.1.案例三:周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審理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3.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受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1676.3592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且已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理。......判決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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