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未遂致人輕傷二級,具有自首、諒解、認罪等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尹某某故意殺人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京0114刑初959號
損害后果:輕傷二級
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案發時間:2024.06.08
裁判日期:2024.11.22
公訴機關指控: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8日21時許,被告人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某號東側,酒后因停車問題與盧某某(男,35歲,河南省人)發生口角,后兩手分別持刀捅刺盧某某頸項部位,造成盧某某頸前部及左側頸部至項部創傷、甲狀腺破裂。其后,被告人尹某某駕駛自己白色榮威牌轎車,沖撞盧某某乘坐的白色廣汽傳祺牌轎車。
經鑒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7mg/100m1;盧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4年6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動報案,并在現場等待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尹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表示自愿認罪。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自首、未遂情節,初犯,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建議對尹某某從寬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判處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建議,與尹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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