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門檻、零風險、高利息、日返息”,這種“互助會”在民間屢見不鮮。
許多群眾出于籌措資金、賺錢等目的參與標會,但高回報往往暗藏非法集資風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會首身份,未經批準擅自吸收公眾存款,承諾高額利息,吸引大量會員參與,實則擾亂金融秩序,觸犯刑法。目前,我國法律并不承認“民間互助會”“民間標會”的合法性,其完全建立在個人信用基礎上,資金安全毫無保障。一旦資金鏈斷裂,不僅導致“倒會”,更讓會員血本無歸。
廣大市民應增強法律意識,認清民間互助會非法集資的本質,不貪高息誘惑,不輕信親朋好友推介,遠離此類非法集資活動,選擇正規渠道理性投資。一旦發現非法集資線索,請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莫貪高息本無歸,讓我們攜手共建和諧法治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供稿 |陳欣知、梁震霆
編輯 | 黃穎、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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