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網友咨詢:
強迫勞動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張馨予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如毆打、侮辱、拘禁、以殺害、傷害為威脅、以沒收押金、集資款為威脅等等,非法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強迫職工勞動”,主要是指違背職工的意愿,強迫職工進行超體力的勞動,或者強迫進行長時間勞動而不給予必要的休息時間,或者強迫職工勞動而不給報酬或者只給少量報酬等等。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張馨予律師補充: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等勞動權利,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對于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張馨予律師
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職律師多年,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民事糾紛案件,擔任多家法律顧問,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法律咨詢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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