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大幕拉開。過去一年,在嚴苛的環境里堅韌拼搏的企業,最終迎來了2025這場續集的開播。
新的一年,既會迎來新的挑戰,也會獲得新的機遇。2025年大量產業內的競爭,可能已經進入到“極致內卷”,要在這種環境中求生存,企業必須要手握真正的籌碼——奮斗者!
現實無數次告訴我們,真正為企業創造大部分價值的,永遠是那少部分的奮斗者。留下這些奮斗者,持續激發他們的創造力,就是企業在寒冬里生存的底氣。
如何激發他們的創造力?企業需要在激勵機制上大膽創新!
01 傳統激勵機制糟透了?
金字塔組織里,在難以評價精確員工能力的情況下,激勵機制的核心永遠是績效考核。對于絕大多數企業企業而言,無論是其績效工資和獎金發放,還是晉級晉檔,都與績效考核的結果密切相關。
但問題是,企業的績效考核真的公平反映了員工貢獻嗎?在2024年度穆勝咨詢的組織變革調研中,我們對被調研企業提出了關于考核指標的三個問題:
- 考核關聯性——考核內容是否與經營績效強關聯?
- 戰略平衡感——考核內容是否與非財務的戰略驅動指標強關聯?
- 目標合理度——考核指標的目標值是否合理預測?
我們認為,做到這三個維度的企業在績效考核上才能算是相對成熟。《2024中國企業平臺型組織建設報告》的數據顯示,在三個維度上同時做到的企業僅占35.1%,換言之,有六成以上的企業績效考核工作是基本失效的,他們的績效考核并沒有考到核心的經營指標,也沒有考到核心的戰略指標,連目標值都可能是拍腦袋拍出來的。
報告中的另外一項數據可能更扎心。根據穆勝咨詢的《2024中國企業人力資源效能研究報告》,被調研企業的激勵真實指數平均為5.4%。也就是說,績效考核的結果是,假設被考核者的單位總分是100分,實際變動的得分僅有5.4分。說直白點就是60分塌不下去,70分拔不上去,在一個很小的范疇內跳動。
圖:中國企業激勵真實指數變動統計
資料來源:穆勝咨詢《2024中國企業人力資源效能研究報告》
大家算算賬:如果不分員工層級,每個人的薪酬中浮動薪應該占40%左右。理論上講,這40%的浮動薪應該是完全浮動的,如果績效考核是百分制,是可以從0分打到100分的。但如果考慮激勵真實指數,40%的浮動薪中只有5.4%的浮動空間,最后反映在薪酬上就是整體只有2.16%的浮動部分。大家想想,如果你的薪酬里實際變動的部分只有3%不到的比例,你會為了這點浮動薪去努力嗎?
所以,當下企業采用的激勵機制,這是一種無效的“超級弱激勵”。
02 三段式薪酬改造
我們主張的激勵,是一種在平臺型組織(Platform-based Organization)中的市場化激勵,它跳出傳統全固薪的模式,在企業中模擬市場,嘗試給出員工真正公允的激勵。
無論激勵方案如何設計,員工最直觀的感受都來自自己的薪酬。只有明確了薪酬模板,我們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激勵方案設計。金字塔組織里的薪酬模板是“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福利”,其中,崗位工資是固定薪酬,績效工資和獎金是浮動薪酬(名義上的)。
在平臺型組織里,應該降低員工的固定薪酬,并由用戶買單來決定浮動薪酬的發放。這種變革當然會讓員工不安,但如果給予更大的事業和利益誘惑,員工中的能人、奮斗者自然會接招,這也是我們的制度所導向的。
直觀來說,我們需要減少員工過去固定薪酬的一部分,將其換作為合伙人的分成比例。再說形象點,就相當于是員工在“上梁山”之前做了一個“投名狀”,換取了成為梁山合伙人的資格。
具體操作上,平臺型組織的激勵方案會把薪酬模板分成三個部分:
圖:金字塔組織與平臺型組織的薪酬結構對比
資料來源:穆勝《平臺型組織》
1.基本酬。它實際上是《勞動法》限制范疇內最低工資的給予。這種錢必須發給員工,才能保證勞動關系符合法規,并且保證員工在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這就是典型的雇用關系,即企業給員工兜底。
2.對賭酬。員工拿出自己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與企業對賭,達到對賭業績點,這部分工資就返還給員工,甚至還略有“溢價”,但如果沒有達到對賭業績點,這個部分就被完全罰沒。
這就是典型的外包關系(outsourcing),你做事,我給錢,做好了給,沒做好不給。和傳統的績效考核相比,對賭酬是非常剛性的,不僅體現在指標更加剛性上,也體現在考核結果的應用上。
3.超利分享。它是指員工因為參與了對賭,所以有資格參與企業超額利潤(不是絕對利潤)的分享。這個部分的薪酬是不封頂的,分享的額度來自用戶價值的實現。共同投入,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這就是典型的合伙關系(partnership)。
這種薪酬模板的調整會帶來兩種效果,能力較弱的人收入會減少一部分,而能力較強的奮斗者收入會大幅度增加。企業里并非都是能人,在推行三段式薪酬模板時,往往會遭遇一定的壓力,此時應該特別注意推行步驟。
具體應該讓員工拿多少來對賭呢?可以參考穆勝咨詢定義的兩個數據:名義杠桿率和實際杠桿率。前者是員工投入一元錢的對賭,能夠換回多少錢的回報,這是個政策層面的數據;但員工不可能剛好達成那個業績點,所以,一定會有溢出部分,會有一個大于名義杠桿率的實際杠桿率。我們的經驗是,名義杠桿率大于3,大多數員工基本就愿意接受這類政策了。
03 從項目到個人的分配漏斗
通過三段式薪酬的模板,我們不難發現,平臺型組織的項目中,員工最終的角色應該是合伙人,而員工最終收入的主要部分應該是超利。
超利,應該是實際業績減去公司預期業績。這個部分是業績的增量,是老板愿意拿出來分配的。說白了,這個部分老板即使出讓99%,他依然留下了1%的增量,也是劃算的。反過來看,老板用如此大的利益來引導員工釋放個人和組織的潛能,激勵機制設計的空間還是很大的。
讓我們把注意力放到前臺項目這個平臺型組織的“收益源頭”上,首先分析這個部分的超利分配方案。前臺的超利分配是“漏斗式”的,即一層層往下切分超利,直到超利分享至個人身上。
具體來說,包括三層:一是基于項目的超利,項目團隊與公司進行分利;二是基于項目團隊分得的超利包,項目內的職能團隊與職能團隊之間進行分利;三是基于職能團隊分得的超利包,職能團隊內的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分利。
圖:項目超利分配漏斗
資料來源:穆勝《平臺型組織》
每個層面上的分利都有兩個充要條件:一是存在來自上一層分享的超利(包),二是參與者達成基本的業績要求。
沒有前者,共同劣后的參與者們自然沒有利益可以分享;沒有后者,顯然參與者不僅對項目沒有貢獻,還需要其他參與者來“填坑”,如果讓這種“搭便車”的人進行分享,顯然就不公平。在此基礎上,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分配超利,就能基本確保沒有激勵死角。
項目團隊承接兩類目標:一是經營業績(表內損益),如項目毛利達成3000萬元,這為團隊贏得超利包;二是表外損益,如活躍用戶數達到300萬,這表明團隊確有貢獻,激活了超利包的分享條件。對于職能團隊和個人,他們按照分享比例獲得超利包,基于業績達標激活超利包的分享條件。
超利包層層切分的邏輯很好理解,但如何設置表外損益或業績目標,作為有待激活的分享條件呢?
項目的最終目標是經營業績,但這只是一個結果,而表外損益卻是實現經營業績的驅動因素(drivers)。
舉例來說,一個項目可能利潤不錯,但沒有形成良好的客戶基礎,都是在做“散單”,那顯然就是經營失敗的。所以,在表外損益上我們需要設置關于“客戶基礎”的指標,以一個互聯網項目為例,指標可以是在線用戶數、月活躍用戶數(MAU)、付費用戶數等。
整個分配漏斗也是沿著項目的目標分解邏輯進行的。首先,組織中臺幫助項目負責人,從經營業績倒推項目的表外損益,定義好經營業績的驅動因素;而后,項目負責人主導,將項目的表外損益分解為項目內各職能團隊的目標;再往后,職能負責人主導,將職能團隊的目標分解為團隊內各位成員的目標。如此一來,就能保證所有項目的參與者上下同欲。顯然,這種分解的質量決定了項目完成的可能性。
特別要提到的是,項目的經營和單體公司的經營不同,其還需要考慮整個平臺的協同效應。有時,表外損益不僅僅是為了維護項目的基本面,更是為了維護公司(平臺)的基本面。
例如,一個項目可能利潤不佳,但其幫助了公司“搭售”其他項目的其他產品,那這顯然也是經營的成功。所以,我們會幫助企業建立自己的戰略損益表,在財務損益表之外計量這些戰略層面的損益。
由此可見,老板們原先認為的“激勵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對激勵機制科學性的很大誤解。如何真正讓員工具備“自驅力”,讓企業內“人人都是自己的CEO”?只有縝密地構建框架、審慎地設計細節,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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