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道歉信,通篇沒有提到對當事人的賠償,也沒有提到對責任人的處罰。如果致歉能減免處罰,那還要法律干什么?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將從重處罰。
把如此明顯涉嫌違法的行為,輕飄飄的說成是“方法上簡單粗暴、服務意識淡薄”,道歉也能如此敷衍?
而“思想上急于求成”,更像是在明貶暗褒。
不經主人同意,撬鎖,然后破門而入,一句“接受批評”就完事了?
道歉信中,心心念念的還是“對城市形象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只字不提“對法治建設的傷害”,難道“城市形象”比“法治”更重要?
通篇看下來,這致歉信,名為致歉,實則很是雞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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