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汽車交易的增多,二手車交易市場日益繁榮。很多消費者選擇購買二手車既能滿足其出行需求,又節省了購車成本,但田先生的一次買賣二手車經歷卻讓自己陷入了一場糾紛。
2024年底,想要買車的田先生在某二手車公司看中了一輛奔馳轎車,銷售人員小王介紹該車僅更換過左前大燈和前杠,屬于“瑕疵修復車”,田先生聽完介紹后覺得“小瑕疵”無傷大雅,并未進一步核驗車況,便當場向貸款公司抵押車輛貸款,并辦理車輛過戶。提車后,田先生發現車輛安全氣囊故障燈經常報警,于是便將車輛開至汽修廠維修,經拆車檢測:該車輛4個安全氣囊全部缺失,其他部位也發生過多次維修,很可能發生過重大事故。得知“瑕疵二手車”竟然變成了“重大事故車”,田先生當即將二手車公司、貸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車輛買賣合同、“退一賠三”。
立案后,法官多次組織調解,車輛銷售人員、二手車公司稱僅提供車輛寄售服務,對車輛可能發生過重大事故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隱瞞,金融貸款公司認為其不具有車況審查義務,案涉當事人各執一詞,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為更好地調查了解案情,法官聯合賀蘭縣營商環境法治工作站調解人員深入二手車公司調查車輛入庫信息,了解到案涉車輛屬于寄售,實際售賣人是原車主,二手車公司對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并不知情,法官向田先生釋明后,田先生據此追加原車主為被告。
開庭審理后,法官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證言和訴求厘清案件基本情況后,認為調解更有利于各方,于是組織了庭后調解。法官分別給原被告就司法鑒定車輛事故情況的成本及各方在糾紛中應負的責任“算了筆賬”,經過反復溝通調解,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由二手車公司、原車主先行向貸款公司的返還貸款,田先生配合返還車輛、辦理過戶。案件在法官的持續跟進督促下,順利履行完畢,一場持續了半年的糾紛在多方努力下得到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當提高警惕,在選擇交易對象時要注意甄別資質,充分核實所購買車輛的車況,核對好車輛來源、車輛所有權性質、車輛標識及相關證照,是否有維修記錄、違章記錄等重要信息。
在購車時應當簽訂正規的購車合同,對車輛狀況(如非事故車、非泡水車、非火燒車、非盜搶車)、質保期、車輛里程數、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在合同上載明,在購車后如果發現車輛存在問題即可依據合同約定向銷售商主張權利。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須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銷售商在銷售時以虛假陳述、隱瞞車輛重大瑕疵等手段誘使消費者因為獲知的車輛信息不全而做出錯誤的購車意思表示,據此才能認定二手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
同時,作為二手車銷售商,在銷售車輛過程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對二手車輛真實情況或重大瑕疵等進行隱瞞,或者作一些夸大虛假宣傳,否則,消費者在購車后發現與銷售商承諾質量不符,在消費者提起的維權訴訟中,輕者銷售商要依據合同約定承擔維修費用、賠償損失,重者則構成欺詐,車輛轉讓或買賣協議將被依法撤銷,除返還購車款項外,還要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消費者支付車款的三倍賠償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及合同相對性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賀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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