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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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關注的問題是:人民陪審員能否參加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再審案件?
人民陪審員能否參加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再審案件?
答疑意見: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從立法意圖來看,人民陪審員法中規定的“第一審”指的是“第一審程序”,而并非“初次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等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而言之,發回重審案件的合議庭與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法官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但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不能與原審相同,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對于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原來是第一審的,也應當按照原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需要注意的是,按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再審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應當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關于“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案情復雜”等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綜合判斷,確保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熟悉社情民意、長于事實認定的實質參審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同時,發回重審、再審的案件情況比較復雜,對于有些不宜由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應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咨詢人: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工作辦公室段春山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張 磊
文字來源:2025年5月29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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