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新聞
生產、銷售死因不明牛肉
兩人被追究刑責!
近日,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2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八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96700元。
案情簡介
被告人尹某系某農牧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合作社經營范圍為奶牛養殖。2020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尹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病死、死因不明牲畜嚴禁流入市場的情況下,仍多次將合作社內死因不明的牛以每頭不等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劉某。劉某購得上述牛后,雇傭姜某、郭某、孫某在其家中進行屠宰加工,將牛肉分割后銷往市場。經某會計咨詢有限公司及某會計師事務所鑒證,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間,尹某與劉某共計交易死因不明牛43頭(其中成牛24頭、牛犢19頭),涉案總金額達4835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明知死因不明的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流通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向劉某銷售;被告人劉某購買后進行屠宰加工并銷售,其行為存在導致消費者食用后發生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風險,已構成“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法院作出判決:
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6700元;
被告人尹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67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暴露出部分從業者法律意識淡薄、唯利是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此類食品可能攜帶致病菌、病毒或毒素,食用后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法官強調,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入罪標準并非以實際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為前提,只要存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風險即可定罪。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為已對公眾食品安全構成現實威脅,法院依法判處實刑及高額罰金,體現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態度。
法官同時提醒,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嚴禁為追求利潤而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的食品;消費者如發現疑似問題食品,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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