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加上之前已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軍品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核出口管制條例》),這一法三條例構成了我國出口管制法的基本框架。本文在此框架內,對其基本法律制度作一詳細解析。
一、全覆蓋管制制度
《出口管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過加強和規范出口管制,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我國《出口管制法》規制的范圍是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形成全方位的全覆蓋管理。
(一)三條例中的管制物項:兩用物項、軍品、核
三條例中的管制物項是指兩用物項、軍品、核,其中,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核,是指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關技術和服務。
(二)擴大的管制物項范圍:技術資料等數據
管制物項,除了條文中規定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關于技術資料,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包括包括:藍圖、平面圖、圖表、模型、公式、工程設計和技術規格、手冊與規程,及其被寫入或記錄在諸如磁盤、磁帶、只讀存儲器等器件或其他載體上。對于數據出海的規范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在出口管制中貫徹此項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更加擴大的管制物項范圍:風險物項
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而出口經營者無法確定擬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于本法規定的管制物項,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咨詢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二、管制清單制度
我國對于出口管制物項采用管制清單管理制度。根據《出口管制法》,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定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及時公布。
在《出口管制法》規范范圍內,我國已頒布《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核出口管制清單》,出口經營者應當根據清單中的內容,尤其是商品名稱和描述來進行判斷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其中前兩個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還被列入年度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目錄》。
三、臨時管制制度
為了防止出口管制清單之錯漏,《出口管制法》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并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范圍是在出口管制清單以外,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管制實施期限屆滿前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取消臨時管制、延長臨時管制或者將臨時管制物項列入出口管制清單。
在《出口管制法》實施過程中,我國曾數次發布臨時管制措施的公告(如關于無人機及相關設備),之后便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單之中。最近的臨時管制措施是,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0號(公布對鎢、碲、鉍、鉬、銦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
四、出口禁令制度
《出口管制法》第十條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禁止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或者禁止相關管制物項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出口。”這包括了幾種形式的禁令:一是關于管制物項的出口禁令;二是關于管制物項向特定國家和地區的出口禁令;三是關于管制物項向特定組織和個人的出口禁令。
2024年以來至今,我國商務部先后發布了2024年第46號公告和2025年第1號公告,前者規定了禁止向特定國家出口:禁止兩用物項對美國軍事用戶或軍事用途出口。原則上不予許可鎵、鍺、銻、超硬材料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對石墨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實施更嚴格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后者規定了禁止向特定組織出口:禁止向上述28家美國實體出口兩用物項;正在開展的相關出口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只有特殊情況下確需出口的,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五、受控名單制度
《出口管制法》對主要管制物項出口中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作出了嚴格的規范:一是要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交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有關證明文件由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戶所在國家和地區政府機構出具;二是要求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應當承諾,未經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改變相關管制物項的最終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如果出口經營者、進口商發現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有可能改變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建立管制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風險管理制度,對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進行評估、核查,加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發現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建立管控名單:(一)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三)將管制物項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對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責令中止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出口經營者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1號將通用動力公司、L3哈里斯公司等28家美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就是受控管制名單制度的體現。
六、出口許可制度
對于全覆蓋的出口管制物項,我國采用出口許可證制度,除了明令禁止出口的外,均可通過申請出口許可證獲得出口。根據《出口管制法》,許可制度包括:一是獲得出口經營資格,二是申請出口許可證。其中軍品出口還需要辦理項目與合同審批。關于出口經營資格,由三條例予以規定,凡依法需要取得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出口管制貨物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憑出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七、違法服務禁止制度
在出口管制物項的過程中,涉及出口經營者以及相關服務人員。《出口管制法》對于為經營者之違法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人員規定了禁止條款。《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
八、海關質疑與組織鑒別制度
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提交或者未如實交驗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貨物合同、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證明材料。在質疑期間,海關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質疑、鑒別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至于軍品出口管理、核出口管制,也由規定的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下文將提及),這些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也同時是組織鑒別的部門。
九、主導及部門協同制度
我國出口管制由法定的出口管制部門為主導,多部門聯合管理、協同協助,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出口管制建設。其中涉及的部門有:
(一)兩用物項出口:商務部主導。根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指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統籌協調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重大事項。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共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有關工作。
(二)軍品出口: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主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我國軍品出口,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與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根據分工進行管理,主要管理內容包括審批軍品出口專營資格、軍品出口立項、軍品出口項目、軍品出口合同,核發軍品出口許可證,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辦法,對軍品出口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軍品出口管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等。
(三)核出口:國家原子能機構主導。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及其相關技術,應當向國家原子能機構提出申請,國家原子能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出口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區分情況,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復審或者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復審;(二)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商務部復審或者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復審。核出口申請依照條例規定經復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商務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四)管制物項出口驗放:海關主導。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出口管制貨物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十、域外管轄制度
《出口管制法》所規定的域外管轄針對的是域外組織和個人。《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可見,域外管轄的條件是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實施了違反我國《出口管制法》的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且該行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十一、違法責任懲罰制度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違反《出口管制法》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非法經營出口類,出口許可證類,禁止出口類違法提供服務類,違反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類;主要處罰種類有: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撤銷許可,收繳出口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實施處罰的主體是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和海關,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一法三條例予以處罰,海關按《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除了上述常規處罰外,還有另行處罰的規定。《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本法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另行處罰的前提是“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此外,關于刑事責任,《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或者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個技術性的條款,違反《出口管制法》的規定,是否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由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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