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檢察院指控他在駕駛過程中撞傷行人徐某后逃離現場,導致徐某在后續被車碾壓致死。黃某承認事故但不確定自己是否構成犯罪。辯護人提出黃某自首并積極賠償,認為應減輕處罰。
法院查明,黃某駕駛汽車撞到徐某,造成其受傷后逃離。徐某在現場呼救,隨后被另一輛車撞擊,導致死亡。經鑒定,徐某死于傷重。法院認定黃某逃逸與徐某死亡有因果關系,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黃某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減輕處罰。二審法院認為,黃某逃逸導致徐某未能及時得到救助,從而致死,構成交通肇事罪??紤]到黃某的自首和賠償情況,最終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主要問題
- 逃逸行為是否必須基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
- 如何確定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系?
- 如何區分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
三、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受第一次肇事責任大小的影響。即使黃某的行為未構成嚴重肇事,只要其逃逸導致了被害人未能得到救助并最終死亡,便可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綜上,黃某的逃逸行為與徐某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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