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與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簽訂《分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簽訂后,劉某依約組織班組進場施工,項目于2023年5月竣工。2023年8月,甲公司項目經理通過微信向劉某送達一份結算清單,清單載明工程價款合計1411090.77元,已付款1133554.53元,未付122260.88元(核減工傷)。2023年11月,劉某所帶班組的工人因甲公司拖欠工程款向有關部門維權,最終雙方達成合意。2023年12月,甲公司項目經理再次通過微信向劉某送達結算清單。2024年7月,劉某向本院起訴要求給付欠付工程款。
另查明,2022年3月,案涉項目工地一名架子工孫某某因工負傷,孫某某向本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后,經調解,甲公司向其支付工傷賠償金155275.36元。甲公司將該筆費用列入結算單,要求在工程總價款中進行核減。
審理過程
經審理,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分項工程分包合同》中原告為自然人且缺乏相關施工資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無效。雙方合同雖認定無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驗收,被告方應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原告方。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將其支付案外人孫某某的工傷賠償款155275.36元充抵原告工程款行為是否取得原告認可,該充抵行為是否有效?
民事法律行為中,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糾紛系有明確相對方的建設分包合同糾紛,原告為合同一方直接負責人,被告直接負責人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于2023年8月通過微信向原告發送案涉工程結算單。2023年年底,原告班組維權時也僅就結算表剩余未付金額122260.88元進行維權,并未含蓋案涉金額155275.36元。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詢問原告,被告在2023年8月向其發送結算清單后,其是否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被告明確提出結算異議,原告未在法庭規定期限內向本院作出明確答復。故被告通過結算清單的方式明確要求將支付工傷賠償金充抵工程款,且原告班組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明確異議,本院認為其行為構成默示的意思表示。
法官說法
意思表示是法律關系的核心要素,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表示的方式僅取決于意思是直接表示得出,還是通過間接地表現出來。將沉默作為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引導下的產物,其尊重且有效保護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活動,能夠有效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當然,沉默也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來源丨民事審判庭 陳詩琳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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