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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篇
問題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
四川省及成都市目前無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如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則需遵守。
問題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基數,是否有效?
無地方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有效,但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2020)川01民終3472號:雙方在《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了以成都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該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2019)川01民終21146號:何某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但不應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
問題3:未足額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
無明確規定。
如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想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建議先向社保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若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可增強主張的合理性。
問題4: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否可以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嗎?
無明確規定。
四川省及成都市的勞動仲裁和法院普遍認為,未休年休假工資屬于“福利待遇”而非勞動報酬。因此,僅以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通常不被支持。
問題5:勞動者簽訂了《自愿申請放棄社保協議書》,是否可以主張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
無明確規定。
成都地區的勞動仲裁和法院普遍認為,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行為侵害勞動者權益,即使存在“自愿放棄協議”,勞動者仍可主張經濟補償。
維權建議:
書面催告補繳:通過書面形式(如EMS郵寄)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保留證據。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未在合理期限內補繳,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發出解除通知。
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N個月工資),同時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向社保部門投訴)。
證據準備: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放棄社保協議、補繳催告記錄等。
問題6:人力經理是否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無明確規定,主要看人力經理是否能夠證明未簽勞動合同非自身原因導致。
自身存在明顯失職或過錯:若人力經理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對勞動合同簽訂負有主要職責,卻因自身原因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通常難以主張雙倍工資。
能證明非自身原因導致未簽合同:若人力經理能證明已盡到提醒、督促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公司拒絕簽訂或存在其他非自身原因導致未簽合同,則可主張雙倍工資。
問題7:最低工資標準中是否包含個人社保公積金?
包含。
川府規〔2024〕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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