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購房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后,為解決房產登記及辦理權屬證明等問題,開發商會向購房業主收取一定數額的“辦證費”。部分購房業主針對收取“辦證費”這種行為表示不理解、不滿意,由此引發購房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
那么,收取這筆“辦證費”是否合法合理?
案情回顧
蘇某等七名業主因辦理不動產權證需要,各自向開發商支付了2000元辦證費,委托開發商代辦產權證,并約定“多還少補”。后開發商向委托其辦證的業主發出通知,擬向每名業主分別退還辦證費1320元,對辦證機構收取的80元工本費及開發商委托第三方協助辦證的600元手續費不予退還。
由于業主和開發商對600元手續費應否退還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業主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向七名業主分別退還1920元辦證費。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七名業主的訴訟請求。開發商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裁判
茂名中院經審理認為,業主向開發商購買了涉案房屋,開發商除了交付房屋外,還應當為業主辦理涉案房屋的相關證件。從雙方簽訂的委托書來看,雙方明確約定開發商收取辦證費按“多還少補”的原則處理。開發商收取了七名業主每人2000元的辦證費后,僅支付給辦證機構80元的工本費,對多出的1920元費用,開發商應分別退還給七名業主。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商向七名業主分別退還1920元正確。據此,茂名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提醒
老百姓購房是日常生活的一項重大事項,辦理不動產權證是整個房產交易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業主并協助業主辦理不動產權證,屬于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因購房業主不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相關業務知識,若開發商利用合同優勢地位巧立名目,變相強制收取服務費用,則會增加購房業主的負擔,且違反公平、公開、自愿的原則。
購房時,業主們應當仔細核對合同條款,確定開發商代辦不動產權證的收費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辞濉⒖炊畢f議內容后再簽字確認,警惕“協議陷阱”。
編輯:李燕杏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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