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捕。檢察院指控他在與表兄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時,用刀刺死了李某。徐某與李某等人在家中飲酒,因誤會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用啤酒瓶打了徐某,徐某則用刀刺了李某,導(dǎo)致李某重傷后去世。徐某作案后有意向投案,但因醉酒未能如愿,最終被親屬報案后抓獲。
法院認為,徐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因其有自首情節(ji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徐某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但高院維持了原判。
二、爭議焦點
徐某在醉酒后準備回家告別再投案,但未能實施,是否可認定為“確已準備去投案”?
三、裁判理由
認定“準備投案”需有客觀行為支持。徐某雖有投案意愿,但關(guān)鍵在于是否采取了具體的準備措施。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自首包括主動投案和“確已準備去投案”的情形。
在本案中,徐某確實表示要回家告別再去投案,并有親屬勸說證實其意圖。雖然他回家后醉倒,但他準備投案的行為已明確體現(xiàn)了其投案意愿,且在醒后如實供述了罪行。
綜上,法院認定徐某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條件,量刑合理,維持原判。#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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