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三)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所以,一份能夠被采納的信訪證據材料,其內容不僅包括當事人本人陳述的客觀事實,更應是被證據證實的法律事實,即客觀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有機結合。
有時候,訴求雖然看起來很合理,但是會因為各種原因遲遲未得到化解。
1.歷史遺留問題。由于時間久遠,難以調取相關檔案資料,無法恢復事實真相,但當事人手中持有相關證據。這會造成客觀上的查證不能與主觀上想要查清事實之間的矛盾。
2.超過時效問題。一些本應通過法定途徑反映的問題,但因為錯過仲裁、復議、訴訟時效而不被受理。這些事項能否通過信訪程序去反映,并沒有具體規定。
3.多部門的問題。有些領域的信訪訴求會涉及多部門,比如購房中存在的質量問題、虛假宣傳問題、學區問題、規劃問題等,會涉及到建設、市場、教育、規劃等多部門,沒有強有力的部門去牽頭處理,很難做到完全化解。
認定信訪合理訴求是一個嚴謹的過程,對職能部門、信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素質各方面要求都很嚴格。未經過嚴謹程序仔細斟酌,很容易導致誤判,產生重復信訪、越級信訪等情形。
1.建立多元化解機制。可以由有權處理部門及其上一級部門共同參與化解,將復查程序機制前置,加強督查督辦,增強化解問題的時效性。加強對有權處理部門及具體經辦人員的監督,明確首辦責任,由具體人員一跟到底。
2.加強協同協調機制。對疑難、復雜事項,確定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分工配合,又要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前期辦理的信訪事項“回頭看”,通過獎懲機制督促部門和人員依法履職。
3.完善辦結反饋機制。將信訪問題是否化解交給當事人去評判,對評判較差的反饋結果,由上級部門予以認定是否屬于合理訴求,確屬合理但仍未及時化解的,再次督辦限期化解。
如何去認定合理訴求應該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即便是法院審理案件,也需要各方當事人共同出場,通過質證、辯論、提問等一系列的環節才能大致還原案件事實。但信訪程序更多是一種流水線作業,聽取當事人一方意見,以職能部門出具的回復意見作出認定合理與否的結論,但這明顯會受到當事人虛假陳述或者職能部門不作為風險的影響,結論可能有失偏頗的。
這時需要信訪部門,作為中間部門的判斷力,而不僅僅是將自己定位成一個接收信息的部門,一個無法解決問題的部門。可以嚴格目標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獎優罰劣,維護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工作的嚴肅性。對于無法作出判斷的事項,通過聽證等機制,捋清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做到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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