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服刑人員的交流中,常常能聽到 “三年不減刑,五年不假釋” 的說法。不少人感慨,放在過去,判 5 年實際服刑時間往往不超過 3 年,可如今減刑的難度大幅提升。那么,這減刑難究竟難在何處呢?關鍵就在于規則的一系列顯著變化。像是涉黑涉惡類犯罪,在部分地區直接不予減刑;三大類服刑人員被從嚴對待,在同等條件下,相較于其他罪名的服刑人員,他們的減刑幅度更小,呈報周期也更長。下面,就讓我們深入探究當下減刑難的具體緣由。
一、起始減刑起始時間調整
減刑起始時間是以到監獄為節點開始計算的。這意味著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僅僅用于抵扣刑期,從進入監獄開始改造,才真正開啟減刑起始時間的計算。以李某為例,他被判刑三年,在看守所度過了 1 年 6 個月,到監獄后又在入監隊待了 1 - 2 個月,此時他剩余刑期僅 1 年 4 個月。然而,減刑的間隔周期起碼是一年,呈報期也需要 3 個月,如此一來,李某根本沒有減刑的機會。
二、起始減刑幅度受限
除去立功和重大立功的特殊情況,一次減刑最多為 9 個月。但從目前各監獄網站公示的情況來看,能裁定到 9 個月減刑的案例少之又少,一般也就 7、8 個月。要是服刑人員積分少、獲得的表揚也不多,減刑 5、6 個月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那些被設置從嚴的罪名,一次減刑甚至只有 3、4 個月。比如張某,因某從嚴罪名被判刑,在減刑時就僅獲得了 4 個月的減刑裁定。
三、起始表揚獲取難度增加
依據最新規定,如今獲取表揚比以往困難許多。過去,只要積滿 600 分就能得到一個表揚,可現在不僅要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積滿 600 分,還要求每個月的考核分不能低于 100 分。這就表明,6 個月里只要有一個月因為被扣分而達不到 100 分,那么這個考核周期的積分就只能兌換成物資獎勵,無法兌換成表揚用于減刑。例如王某,在某考核周期內,前 5 個月都表現良好,每月積分超過 100 分,但第 6 個月因一次小違規被扣分,最終積分只能兌換物資,錯失了用表揚減刑的機會。
四、起始對財產刑履行要求更為嚴格
如今,減刑對財產刑的履行要求大大提高。若服刑人員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將不被認定為有認罪悔罪表現,自然也就不能減刑;若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則需要提供證明,一般是開具貧困證明。部分監獄還要求繳納一定比例的罰金才予以減刑,比如履行總罰金的 20% ,罰金較少的則需履行 50% 等等。在過去,減刑前繳納 1000 塊錢或許就能正常報減。現在,有的監獄規定沒有繳納罰金的一律不準減刑,不過不同地方規定有所差異。像趙某,因未繳納罰金,在減刑申請時直接被駁回。
五、起始間隔期與呈報期的影響
減刑并非每個月都能呈報,多數地方是一個季度呈報一次。假設你在 2 月份積夠了 4 個表揚,達到了呈報條件,但由于 1 月份已經呈報過一批,那就只能等到 4 月份才能進行呈報。一旦錯過呈報周期,就得多等兩個月。關于間隔期,余刑 10 年以上的,首次減刑間隔期為 2 年,后續兩次減刑的間隔不能少于一年 6 個月。這意味著余刑 10 年的服刑人員,一般最多減刑 2 年左右,而在過去,余刑 10 年可減刑 4 年多。比如孫某,余刑 12 年,按照現在的規定,他首次減刑需等待 2 年,后續減刑間隔也較長,整體減刑幅度遠不如從前。
結語
“三年不減刑,五年不假釋” 這句話雖有些絕對,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減刑制度的現狀。如今減刑著實不易,并且相關說法也在發生變化,減刑現在被視為一種獎勵,意味著可給可不給,并非強制必需。服刑人員若想爭取減刑,就必須更嚴格地遵守監獄規定,積極改造,認真履行各項義務。
尤其是有計劃減刑或正在報減刑的家屬,已經要經常寫信叮囑他們,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龍,遇事冷風三秒鐘,多想想外面的家人,絕對不要和別人發生沖突,多叮囑絕對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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