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數認定困境的破解路徑在于:穿透形式要件把握行為實質,以客觀數據替代主觀經驗判斷。辯護律師應立足行為實質、法益本質、因果關系三維度,構建"理論穿透—證據支撐—策略反制"的立體化辯護體系,推動金融刑法裁判從形式合規走向實質正義。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數認定困境,本質上是金融犯罪中行為復雜性與法益交叉性的集中體現。其特殊性表現為三重維度:第一是身份復合性: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與非金融機構人員的犯罪參與形態交織;第二是行為延伸性:從貸款審批到資金使用的全流程行為鏈條;第三是行為手段復雜性,虛構材料、職務便利、利益輸送等等都摻雜其中;第四是法益層疊性:信貸管理秩序與金融機構財產權的雙重法益侵害。
司法裁判分歧折射出對身份犯共犯理論、罪數形態標準及法益保護位階的認知差異,本文通過典型案例的類型化分析,揭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理論困境,并提出系統性辯護策略。
一、典型裁判分歧的類型化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身份穿透性爭議
案例1:浙江象山非金融機構人員共犯案
林某某(非金融機構人員)與信用社總經理吳某合謀,虛構川安商貿公司貸款資料,套取貸款1400萬元自用,造成795萬元損失。法院認定林某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共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裁判邏輯:突破身份犯的形式要件,認定非金融機構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共犯,其理論依據在于:
1. 身份犯的本質是義務違反,非身份者通過教唆、幫助具有特定義務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審慎審查義務,構成義務違反的共同正犯。
2.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保護法益是信貸管理秩序,非身份者的參與行為與身份者的職務行為共同導致法益侵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的等價性。
理論爭議點:非身份者是否具備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求的"違反國家規定"之義務主體資格?
但(2019)湘0682刑初184號案
案例2:湖南臨湘分案處理案
余某(銀行副行長)與鄧某某合謀,由鄧物色貸款人并提供虛假材料,余某違規審批發放貸款1414萬元。法院對余某定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對鄧偉峰定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矛盾:本案采取"身份阻卻說",認為非金融機構人員因不具備"審慎審查義務"這一構成要件要素,僅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同一行為鏈條中,身份者與非身份者被認定構成不同罪名,割裂了共同犯罪的行為整體性,違反《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理論。
案例1與案例2裁判思路的差異,反映出對《刑法》第186條構成要件解釋的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爭。
(二)想象競合的司法適用偏差
案例3:廣東江門高利轉貸并罰案
銀行副行長蘇某某與馬某某合謀,通過虛假材料套取貸款520萬元高利轉貸,獲利92萬元。法院以"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不具有通常關聯性"為由,對蘇某某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數罪并罰。
理論悖論:若承認違法發放貸款系實現高利轉貸的必要手段,則兩罪間應成立牽連犯。法院以"非通常手段"否定牽連關系,混淆牽連關系的客觀類型化標準與主觀經驗判斷,忽視違法放貸與高利轉貸的經驗伴隨性。
(三)數罪并罰的擴張化困境
案例4:湖北荊州受賄放貸并罰案
銀行副行長朱某某收受231萬元利息差,違法發放貸款2000萬元。二審法院以"侵害雙重法益"為由,對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并罰。
法理誤區:本案受賄行為與違法放貸具有對合關系,違法放貸系受賄行為的當然結果,符合"一個行為過程、兩個構成要件"的實質一罪特征。裁判未識別受賄行為與違法放貸之間的對合關系——受賄系違法放貸的動機,放貸系實現受賄的條件,二者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應擇一重罪論處。
(四)罪名轉化的實質判斷缺失
案例5:黑龍江北安職務侵占案
信用社主任王吉民冒用農戶名義貸款60萬元自用,逾期未還后通過借新還舊掩蓋。法院以其"外逃行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忽視資金實際用途與還款記錄,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違法發放貸款罪。
裁判缺陷:未區分挪用型犯罪與侵占型犯罪的本質差異——挪用資金罪要求暫時使用目的,而本案資金實際用于經營且存在部分還款,直接認定職務侵占罪違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二、罪數認定的理論重構路徑
(一)身份犯共犯的實質解釋論
1. 義務關聯理論: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本質是違反信貸審慎管理義務,非身份者通過參與身份者的義務違反過程,實質共享了義務違反的不法內涵。
2. 因果力等價標準:當非身份者的行為對法益侵害結果具有與身份者相當的因果貢獻時(如主導造假、控制資金流向),應突破身份犯的形式限制(如浙江象山案)。
辯護啟示:主張非金融機構人員未實質參與信貸審查決策,僅提供形式幫助的,應定性為騙取貸款罪。
(二)想象競合的規范化適用
1. 行為單數性判斷:虛構貸款材料既是騙取貸款罪的實行行為,也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幫助行為,屬于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2. 法益同一性檢驗:兩罪均以信貸管理秩序為核心保護法益,雙重評價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辯護策略:針對指控的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騙取貸款罪,主張構成想象競合,請求從一重處斷。
(三)牽連關系的客觀化認定
1. 類型化關聯標準:當某手段行為在統計意義上高頻伴隨特定目的行為時(如違法放貸與高利轉貸),應推定存在牽連關系。
2. 經驗法則補充:參考司法解釋對"套路貸"行為牽連犯的認定邏輯,違法放貸作為套取資金的必經環節,應認定為手段行為。
辯護要點:提交行業研究報告、同類判例,證明違法放貸與資金使用的必然關聯性。
(四)數罪并罰的限縮適用
1. 吸收關系識別:當受賄行為與違法放貸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必然聯系時,應適用吸收犯原理,以重罪吸收輕罪。
2. 法益保護位階:信貸管理秩序已包含對職務廉潔性的間接保護,數罪并罰將導致對同一行為過程的雙重非難。
抗辯路徑:通過資金流向分析,證明受賄利益與違法放貸存在直接對應關系。
三、辯護策略的體系化構建
(一)行為實質審查策略
1. 身份阻卻抗辯:對非金融機構人員,重點剝離其與信貸審批決策的實質關聯,證明其僅實施資料造假等外圍行為。
2. 運用微信記錄、會議紀要等證據,還原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獨立決策過程。
(二)資金流向的實質分析
1. 通過銀行流水追蹤資金實際用途,區分"違規放貸"與"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2. 若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有還款記錄,主張構成挪用資金罪而非職務侵占罪。(如黑龍江北安案部分還款記錄)
(三)競合關系論證技術
1. 行為單數證明:通過時間、地點、對象同一性,鎖定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2. 法益同一性論證:援引《刑法》第175條與第186條的立法目的對比。
(四)牽連關系證據構建
1. 行業慣例舉證:收集銀保監會規范性文件,證明"過橋貸款"等操作的普遍性;
2. 資金流閉環分析:展示違法放貸資金與高利轉貸賬戶的直接對應關系。
(五)量刑反制策略
1. 在數罪指控中,對比數罪并罰與從一重處斷的刑期差異,揭示量刑失衡,推動法院采用牽連犯處理。
2. 對可能構成想象競合的案件,主動提供重罪判例,引導法院從一重處斷。
結語:理論革新與實務突破的雙向互動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數認定困境,本質是傳統刑法理論與金融犯罪復雜性的碰撞。破解路徑在于:
1. 構建"義務違反—法益侵害"雙層次解釋體系,穿透形式要件把握行為實質;
2. 確立類型化牽連關系認定規則,以客觀數據替代主觀經驗判斷;
3. 引入動態法益衡量機制,實現刑罰精準化。
辯護律師應立足行為實質、法益本質、因果關系三維度,構建"理論穿透—證據支撐—策略反制"的立體化辯護體系,推動金融刑法裁判從形式合規走向實質正義。
(本文整合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之實質解釋論、陳興良身份犯共犯理論,形成理論實務融合的分析框架。)
個人觀點,AI輔助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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