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正當防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3.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于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5.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6.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于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7.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8.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9.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10.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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