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成功的大前提是,被告人事實上本來就是無罪的”,這一說法并不完全準確。
若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也會無罪辯護成功:
1、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就是被告人事實上本來就是無罪的:比如佘祥林案,公訴機關指控佘祥林殺妻,結果妻子活著回來了。佘祥林因為沒有犯罪事實,而無罪。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比如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雖然我認為,聶樹斌、呼格吉勒圖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但兩案改判無罪的理由均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是聶樹斌、呼格吉勒圖沒有強奸殺人)。
3、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我們常說的小惡魔殺人,因未滿12周歲,或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外的罪名,或未經最高檢核準追訴,而無罪。比如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
4、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們常說的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無罪,比如K435列車殺人案;
5、正當防衛:比如昆山于海明反殺案;
6、緊急避險;
7、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樣的案例有很多;
8、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9、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10、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因此,不是只有被告人事實上本來就無罪的,才會無罪辯護成功。無罪辯護的成功,不僅依賴于事實真相,更考驗對法律規則的精準運用。無論是生理年齡、精神狀態還是程序瑕疵,均可能成為突破“有罪”指控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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