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原某市煙草公司辦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法院判決其犯受賄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追繳受賄款23.5萬元。黃某上訴稱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違法取證,包括刑訊逼供、威脅等,但法院認為其供述有證據支持,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如何判斷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不同時間段的供述是否合法?
三、裁判理由:
- 偵查階段合法性審查:
偵查機關在初查階段收集的證據,如果取證方式合法,可作為證據使用。但若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如疲勞審訊、威脅等,應排除。黃某在初查階段稱遭到疲勞審訊和威脅,未能提供相關的錄音錄像證據,因此這些供述被視為非法證據。 - 供述重復性:
對于黃某在偵查過程中有罪供述的反復,法院認為,在看守所的供述與偵查初期的供述不同,前者的錄音錄像完備,供述內容清晰、細致,因此被認為是合法證據,可以采信。 - 證人證言:
關鍵證人李某在多次詢問中證言不穩定,法院通過證言內容的細節對比、合法性審查,最終采信了其初次的供述。
四、總結:
法院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審查,剔除非法證據,確認合法證據的有效性,確保審判公正。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偵查階段證據的合法性至關重要。#刑事案件律師#
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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