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運輸毒品罪被逮捕,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李某辯稱自己未參與犯罪,未曾知情。法院查明,李某與同案被告人趙某一起購買毒品并被抓獲,現場查獲毒品。
李某在審理中聲稱遭到刑訊逼供,申請排除供述。法院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認為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決定排除李某的供述。但其他證據如趙某的證言和現場查獲的毒品足以證明李某的犯罪事實。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及罰金。
二、主要問題:
如何把握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標準,以及排除非法證據后案件的處理方式?
三、裁判理由:
- 證據合法性證明標準:
根據法律,公訴機關需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李某的供述因刑訊逼供被排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取證過程合法。 - 排除非法證據后的處理:
排除非法證據并不意味著案件無罪。法院需綜合其他證據。如本案中,盡管李某的供述被排除,但其他證據如現場查獲的毒品和證人證言足以證明李某參與運輸毒品。
綜上,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判決合理有效。#運輸毒品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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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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