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下來,
一、就是涉及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雖然不溯及既往,但是也溯及既往?
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
當然,是盡可能……
三、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這行文,好像以前可以違法違規亂收費亂攤派一樣,現在專門再立法強調一次,下不為例!
到底是我語文沒學好,還是土味邏輯所向無敵,反正我是捋不順我的腦細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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