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望,今天和大家聊點勁爆的話題。
買房沒出錢,在房產證加了名字也可能無法分到房產?——這個問題最近討論的還挺多的。這不是《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在今年2月份開始正式實施,相關討論就起來了。
我標題提到的新婚姻法,不準確,只是大眾對于這個新規的理解。
而且我發現,有關「婚姻家庭解釋二」謠言確實有點多。
對于婚姻問題,我其實一般會比較避諱。畢竟呢,選擇結婚,都是要付諸終身的,真不會說把事情算的那么細。但問題是,現在人的離婚率,確實挺高的。
涉及到離婚,就要分割財產,和平離開還好,但若鬧出點不愉快,矛盾可就多了。
這里面有很多法商知識,作為保險博主,其實見識過很多離婚糾紛案,所以趕著熱點,也和大家科普一下,這次「婚姻家庭解釋二」,與之前到底有哪些區別。
這種干貨可以不用,但盡量還是要懂一些的。
以前呢,婚姻法是有單獨的法律的,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但是從2021年開始,婚姻法被廢止,把婚姻法部分,整合到了《民法典》的第五編,婚姻家庭關系部分。
民法典顧名思義,涉及到日常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生活、交易遇到啥問題,都能在里面找到。
然后呢,今天和大家講的,就是婚姻關系部分的新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咱就挑重點講一下。
首先是有關全職太太的。
以前就和大家分享過,全職太太這個角色,不夠公平。一方外出打工,可以在職場中獲得晉升,保持競爭力。
但另一方在家勞務,就很難體現價值。
這樣家庭和諧還好,若一旦出現問題,全職太太就很容易被拿捏。
比如說,雙方離婚,全職太太一方,是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但實際案例表明,這個補償的數額并不多。
這兩年,有很多類似的新聞,但根據我的觀察,多數賠償金額都不會太高。
結婚小十年,賠償不到五萬,算下來一年一萬不到,別說對比保姆,連最低工資都不到。
而且家庭主婦還有很多隱形價值,比如多年缺少的工作經驗,錯失的行業機會,這些都難以用金錢衡量。離婚后,經濟壓力就會成為很現實的難題。
這一條呢,在《婚姻新編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全職太太的賠償,就會納入綜合考慮,包括雙方經濟情況,對家務付出的精力,還有當地收入情況。
這樣話就相對公平一些。
但要注意,這個只能是相對公平。前面我也提到了,這個實際付出,很難用金錢衡量。
所以呢還是要多提醒下,在成為家庭主婦/主夫前一定要考慮好,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
而已經成為家庭主婦/主夫后,就要想辦法保全自己的權益。
另一條,對弱勢者的保護,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問題。
這兩年來因為網絡直播的興起,出現很多大哥打賞女主播,然后錢財兩空的案例。
如果大哥是單身,那筆錢咋花都行。但有的呢,是花的是公司的錢;有的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可就不能亂揮霍了。
以前相關的細節,還不夠明晰。
而《婚姻新編二》第六條明確提及了這一點。
如果打賞明確超出家庭消費水平,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被認定為揮霍。
等分割財產時,可以要求揮霍方少分或者不分。
這一條,其實也是對婚姻弱勢方的保護。這樣就能警示另一半,在揮霍時,管住雙手。
接著呢咱們就來聊一下,開頭提到的有關房子加名,涉及分割的歸屬問題。
涉及到房子呢,是婚姻財產的大頭,歸屬權問題,就非常重要了。
這次有關房子涉及一條吹得有鼻子有眼的流言,就是說,房產加名后,沒有出錢,無論婚前與婚后,都無法分得房子。
但我核實一下,始終也沒有找到,這樣言論的出處。
《婚姻新編二》涉及到房子,主要有以下幾條。
其中第五條有兩段話。
第一段意思是,無論婚前或婚后,一方把房子轉移給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后分割。這個房子具體歸哪一方,并沒有明確規定。
可能判給贈與方,也可能判給被贈與一方。
接著第二段呢,基本意思差不多,但加了前提和解釋,說明什么情況下房子歸給予方。
就是結婚時間短,并且給予方也沒有出現重大過錯。
滿足這兩種情況下,房子才明確歸屬給予方。但即便拿到房子,也要給另一方經濟補償。
這么解釋有點繞,我舉個實際的案例。
比如小帥和小美結婚,小帥把婚前買的房子,加了小美的名字。這個在法律上,就視為對小美的贈予。
這樣的話,只要小美不在短時間內和小帥離婚,那么這個房子的歸屬權,就不確定是誰。
除非是兩個人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小帥又沒犯錯,這種情況下,房子才明確歸屬小帥。但也要根據多個維度,什么是否有過錯、家庭共享等等現實問題,給小美一筆補償。
比如說買的房子市場價200萬,那也要商議出個比例,就假設是15%,那就拿出30萬補償小美。
這種屬于自己出資買房的情況,還有的是,父母出資買房。
在《婚姻新編二》第八條,提到了這種情況。
第一段話,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沒有約定只贈與一方的話。
這種就很明確了,歸出資方所有。
但也要綜合考慮諸如家庭貢獻之類的,給另一方賠償。
第二段是雙方父母出資的情況。那歸屬權也很容易理清,就是以出資來源和比例為基礎,哪方獲得房子,然后再補償另一方。
比如說,300萬的房子,由小帥爸媽出資200萬,小美父母出資100萬。那結果就是,房子判給小帥。但要把小美出資的部分,賠償給她。
整體梳理下來,《婚姻新編二》提到房子的部分,并沒有網上傳的,沒有出資,加名后,也拿不到房子。
若不是父母出資,有一方出資的,那只要不是那種短期就離婚的,就不確定,房子判給誰。
若是一方父母全資,房子是會判給出資方。但也要根據多種因素,諸如家庭貢獻、離婚過錯等等來予以另一方補償。
所以我覺得,房子加名就視為贈予,若婚姻出現問題,涉及分割,那另一方即便拿不到房子歸屬,也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那怎么能保住,出資方全資的房子呢?
咱不提對方人品、性格啥的,若真決定贈與,加對方名字,那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一定要寫清份額。
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在買房的合同里,就要讓父母明確寫明,只贈與子女。
這樣的話,可以避免不良人貪圖房產,分走財產。
只是呢,這種辦法,在現實中未必行得通?,F實中雙方結合,肯定是點到即止,不會戳破。比如說房子加名這事,在感情好的時候,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還要寫保證。
那另一半怎么想,這是對雙方感情沒有信心,還是防備著彼此,給未來留后路?
而且涉及到婚姻,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后財產,本身就不容易界定。
比如我們找到民法典對應的法條。
婚后的工資、經營與投資,沒有明確只歸一方的贈與,這些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而個人財產呢,主要有三點——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但這里面的婚前財產,尤其不會去區分。
比如你的婚前財產是存款,那如果這張銀行卡,婚后也在用,那就出現了混同,分不清了。
如果婚前買的是房子,那必須滿足,全資、不加對方名字,這種可以算作是個人財產,只不過是,完全不加名的房子很難。
而且全資買房,這種在大城市,也難以達成,除非頗有家資。
不然大概率還是婚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這樣房子分割,就要看出資占比等等了。
常見的存款、房產會面臨一些被分割走的風險。而金融工具里面,在保全資產方面,保險還是有很大優勢的。
比如說,人身、健康險這類的賠償,根據民法典規定,這部分賠償是只屬于個人的。
若是父母作為被保人,孩子作為受益人,那父母百年后,身故賠償,就是明確屬于孩子一方的。
涉及理財險,只要是婚前投保完成,保單歸屬明確,就屬于個人財產。
若是婚后投保,那也可以通過為孩子投保、指定受益人等保全屬于自己的財產,不被分割走。
如果說啊,你有類似的特殊保單架構的設計需求,可以直接掃文末二維碼,讓我們顧問老師幫你設計。
我這里就不詳細介紹了,當然大家感興趣,也可以留言,呼聲高的話,我也可以分享幾個經典的保單架構。
有的時候,我覺得人性確實是挺復雜的。雙方結婚,就算不是為了愛情,那也是覺得雙方合適,于不確定的未知里有個陪伴。
但實際上,真正結婚后,面臨各種各樣的考慮,就可能會導致原本恩愛的彼此分道揚鑣。
所以呢,即便我很避諱,談及婚姻法,這些赤裸裸的分割問題。但我也會建議大家,特別是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對相關的內容,有所了解。
就像是保險的價值一樣。用不到的時候,天下太平,萬事和諧;但一旦用到了,也有個應急辦法,保全自己。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到這里了,如果有任何問題,大家可以一起交流啊,咱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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