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4 日,一則重磅消息震動了法律界和社會各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回顧 2014 年至 2018 年,白天輝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收購、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1.08 億余元 。一審時,法院就因其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判處其死刑。盡管白天輝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且均查證屬實的重大立功表現,卻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這不禁讓人疑惑,重大立功究竟是什么?為何在白天輝案中沒能成為免死金牌?
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大立功的認定有著明確的標準。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這些都可以被認定為重大立功。比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協助警方抓捕了長期在逃的要犯,或者提供了關鍵線索破獲了多年懸案,就可能符合重大立功的條件。
法律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這里的 “可以” 并非絕對,而是賦予了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裁量的權力。從立法目的來看,設立重大立功制度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做出貢獻,同時也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寬嚴相濟原則。
類似案例對比
回顧過往的貪腐案件,原山西省呂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中生受賄 10.4 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1.3 億,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期間,張中生具有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二審法院以張中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改判死緩并終身監禁 。同樣是受賄數額巨大,張中生因為重大立功獲得了改判的機會。
而原中國華融資產老總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盡管他也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認為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最終維持死刑判決并被執行。賴小民案和白天輝案有著相似之處,他們都與華融相關,受賄數額驚人,且都有重大立功卻仍被判處死刑。
白天輝案深度分析
在白天輝案中,法院認為雖然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從事實層面看,11.08 億余元的受賄金額實在是觸目驚心,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從性質上,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公職人員的職責和操守,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情節方面,其受賄行為持續多年,涉及多個重大項目,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有人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就應該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法院的裁量權不能過度干預。但也有人覺得,對于這種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能僅僅因為有重大立功就輕易從輕,必須要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社會的公序良俗。這一案件也引發了社會對于重大立功在貪腐案件中適用的廣泛討論,到底如何平衡立功情節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成為了法律界和公眾共同關注的焦點。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對白天輝死刑判決的核準程序推進,這一案件的最終走向也備受矚目。它不僅給其他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更讓我們看到了國家打擊腐敗的決心和力度。同時,也促使我們深入思考在法律實踐中如何更好地運用重大立功等量刑情節,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后續我們也將持續關注這一案件以及相關法律問題的發展動態,歡迎大家留言討論,分享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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