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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某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訴柳州市城中區某餐館仿冒糾紛案
——服務類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司法認定
入庫編號2023-09-2-173-023
關鍵詞民事 仿冒 不正當競爭 服務 裝潢
基本案情
長沙某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 22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大型餐飲等,2018年5月1日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其后,長沙某公司陸續在佛山、深圳、廣州、貴陽、南寧等城市開設其直營門店。2019年3月21日,柳州市城中區某餐館(以下簡稱柳州某餐館)注冊登記成立,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等。
原告長沙某公司訴稱:被告柳州某餐館在其被訴餐廳內使用與原告涉案餐廳相同或近似的裝潢,且其負責人之一曾是長沙某公司關聯企業員工,柳州某餐館明顯具有惡意,侵權行為性質惡劣,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柳州某餐館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100萬元。
被告柳州某餐館辯稱:長沙某公司涉案餐廳經營時間短以及銷售區域、銷售對象范圍有限,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涉案餐廳目前不能稱之為知名商品,其影響區域僅限于長沙市。長沙某公司涉案餐廳裝潢是以老長沙社區為原型,而老長沙社區在全國范圍內并不具有獨特性和顯著性。因此,涉案餐廳在整體設計、風格基調、空間布局等方面均不具有獨特性和顯著性。柳州某餐館系獨自創立完成,設計理念和素材來源于老柳州城市傳統閣樓風格,再現的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老柳州的建筑風格、風貌和生活場景,兩者所展現的地方風格也是不同的并且有顯著的區別,在裝潢上不存在相似之處,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不存在侵權行為,柳州某餐館依法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長沙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經營范圍為餐飲管理、大型餐飲等。位于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江中路36號海信廣場柜位的涉案餐廳由其開設,于2018年5月1日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其后,長沙某公司陸續在佛山、深圳、廣州、貴陽、南寧等城市開設其直營門店。長沙某公司涉案餐廳是其設計團隊以八十年代“老長沙”社區為原型,融合長沙地區的特色文化元素,并參考了到全國各地進行走訪、考察的結果,經過長期創意設計,投入巨額創意成本打造而成的,并且還設計了相應的服務用具、服務人員服飾等配套用品,最終形成了以八十年代“老長沙”社區街景、生活場景為特色的特有整體經營風格。涉案餐廳裝潢在空間結構、店內景點場景、招牌、服務用具、服務人員服裝以及其他物件細節等方面具有顯著性特征。長沙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為宣傳推廣涉案餐廳及品牌等投入了一定的財力資源等,通過采取網絡平臺、手機app、舉辦展覽、發布會、戶外廣告、商業演出、第三方合作等各種方式進行廣泛、持續性的市場宣傳和推廣。另查明,袁某與原湖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并于2018年底離職。
2019年3月21日,劉某個人注冊登記成立柳州某餐館,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等。劉某在上述租賃的商鋪內開設和經營被訴餐館。2019年7月3日、7月8日、11月11日,湖南省長沙市某公證處的公證人員與長沙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先后一同來到被訴餐館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人員使用其手機對該店鋪周邊環境、店鋪外觀以及店鋪內環境、裝飾裝修、餐具用品等情況進行拍照,并通過該公證處提供的手機先后登錄美團、大眾點評app,并對相關被訴餐館的評論、曬圖等網頁內容進行截屏并保存。另查明,袁某于2019年1月、6月間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了被訴餐館有關裝修、經營等圖片、文字內容。同年9月19日,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訴餐館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柳城中市監處〔2019〕5號)。該決定書其中記載有被訴餐館于同年5月28日起試業以及現場負責人為袁某等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19)桂02民初477號民事判決:確認柳州某餐館使用與長沙某公司“超級***海信店”[原名稱***老長沙龍蝦館(海信店)]相近似裝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柳州某餐館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長沙某公司上述餐廳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并于一審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老柳州龍蝦館”與長沙某公司上述餐廳裝潢相近似的裝潢,以避免與上述餐廳相混淆或者誤認;柳州某餐館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過圖片等形式宣傳與長沙某公司上述餐廳裝潢相近似裝潢的涉案餐廳的行為;柳州某餐館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沙某公司合理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合計20萬元;駁回長沙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長沙某公司、柳州某餐館均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桂民終18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與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司法解釋已經失效)第三條規定確立了服務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條件以及判定是否構成相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第一,長沙某公司在訴訟中已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其對涉案餐廳宣傳、推廣的深度和廣度,已經在特定地域內相關經營者或消費者中具有知名度,足以認定涉案餐廳裝潢所依附的服務有一定影響;第二,涉案餐廳裝潢設計中的三個主要部分雖然采用一些通用的“老長沙”社區元素,但并非對通用元素的照搬照用,在元素的選取、組合、搭配等方面仍然體現出涉案餐廳裝潢的獨特之處,且在長沙某公司大規模宣傳推廣下,裝潢風格已經具備顯著性并成為消費者區分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故涉案餐廳裝潢具有顯著性;第三,因長沙某公司與柳州某餐館均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涉案餐廳與被訴餐館均提供小龍蝦餐飲服務,經營范圍高度重合。參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若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狀態下,無論從裝潢的整體上進行比對還是從裝潢的主要部分上進行比對,被訴餐館裝潢均與涉案餐廳裝潢構成相同或近似,消費者容易將兩家餐廳的服務相混淆或誤認為它們之間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第四,從被訴侵權行為人主觀狀態上來看,被訴餐館開業時間晚于長沙某公司涉案餐廳,且被訴餐館負責人曾為長沙某公司的關聯公司職工,熟悉長沙某公司涉案餐廳裝潢的內容,離職后參與到被訴餐館裝修設計和運營當中,上述客觀事實足以表明柳州某餐館主觀上具有攀附長沙某公司涉案餐廳裝潢的故意。
綜上,柳州某餐館的被訴侵權行為均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侵害他人服務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構成要件,柳州某餐館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此外,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餐廳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經營規模以及柳州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酌定柳州某餐館賠償長沙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 20萬元并無不當,長沙某公司主張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低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
裁判要旨
1.由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樣式、營業人員的服飾、店面風格等元素組成并可與其他服務來源形成區分的整體營業形象,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裝潢”。如果裝潢經過經營者的使用,與其所依附的服務已產生緊密聯系并使該服務具有一定市場影響,能夠用于區分服務來源的,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了構成侵害他人服務裝潢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構成要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裝潢所依附服務的知名度狀況、裝潢是否具有顯著性、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被訴侵權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因素,據此綜合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本案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本案適用的是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2民初477號民事判決(2020年8月31日)
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民終1819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23日)
信息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編輯:李炫葵
校對:成彥彥
責編:關欣
審核:陳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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