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于現實之中,往往牽涉多人協作(諸如銀行員工與外部人員)、多環節運作(例如偽造材料、違規審批),致使法院在定罪之際產生分歧。
例如:
- 案例 1:非銀行人員與銀行行長共謀造假貸款,法院判定二者皆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 案例 2:在類似案件當中,法院卻裁決非銀行人員構成“騙取貸款罪”,銀行員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此種差異源自于對“身份”“行為關聯性”“法律保護目標”的各異理解。
四大爭議焦點與通俗闡釋
- 身份問題:非銀行人員能否被判違法發放貸款罪?
爭議點:違法發放貸款罪通常指向銀行員工,然而,倘若外部人員深度介入(例如主導造假、掌控資金),是否亦能構成此罪?
通俗理解:恰似“主謀”與“執行者”的關系——即便并非銀行員工,可若實際操控了整個騙貸流程,或許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
- 一行為觸犯多罪名時如何定罪?
案例:銀行員工憑借虛假材料放貸而后轉手高利放貸,被指控兩項罪名(違法放貸罪+高利轉貸罪)。
關鍵點:倘若兩個行為呈現“一步接一步”的關聯(例如造假是為了高利放貸),應當合并為一罪處置;若毫無關聯,則應數罪并罰。
- 受賄與違法放貸是否要分開判罰?
案例:銀行員工收受錢財后違規放貸,法院判處兩罪并罰。
矛盾點:要是受賄是違法放貸的動因(諸如“收錢才辦事”),二者本質上屬于同一事件,或許只需依據更重的罪名予以處罰。
- 如何區分“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
案例:銀行員工冒名貸款后未還款,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關鍵區別:若資金用于經營且存有還款記錄,應歸屬“挪用”;若直接占為己有且毫無還款意向,方為“侵占”。
有效辯護的三大方向
- 緊扣“實際行為”而非表面身份
若被告為非銀行人員,需要證明其僅僅提供造假材料,并未參與貸款決策(例如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決策由銀行員工獨立完成)。
- 追蹤資金用途
借助銀行流水證實貸款用于正常經營(諸如購買設備、支付工資),而非個人肆意揮霍,有可能將罪名從“侵占”轉變為“挪用”。
- 合并關聯罪名
若被指控多個罪名(例如違法放貸+高利轉貸),需要證明兩者屬于“前后步驟”的關系,力爭按照一重罪進行處理。
總結:如何實現公平判決?
- 法院角度:應當穿透表面證據,剖析行為本質(諸如是否確實造成銀行損失)、資金實際用途(是用于經營還是被私吞)、各角色的真實參與程度。
- 律師角度:憑借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還原事實真相,防止因“形式合規”致使冤錯案的發生。
一句話理解: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判決爭議,關鍵在于厘清“誰是主謀”“行為是否關聯”“錢的去向”。唯有通過實質分析,方能使法律更趨近真實正義。
(本文以生活化案例簡化法律理論,助力普通人理解復雜的金融犯罪問題。)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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