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收購站本該是資源循環的綠色中轉站,但是明知是偷來的“廢品”,還進行收購、販賣,那就是犯罪了,晉城一收“廢品”老板因此獲刑。
案情回顧
凌晨3點,夜色深沉,某礦區保安在例行巡邏時發現一名騎著電動車的男子形跡可疑,立刻將其攔截。檢查時發現該男子電動車上裝有300多斤廢鐵,經核實為盜竊所得。保安果斷采取措施,將嫌疑人王某某扭送至派出所。據王某某交代,其為謀取利益,與趙某某合謀,將在某集團洗選車間內盜竊的廢鐵全部變賣于梁某某經營的廢品回收站,總價值133868元。梁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收購,盜竊和收購次數均多達上百次。后梁某某將收購廢鐵轉賣給他人,非法獲利至少6000元。
檢察院審查
本案經檢察官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贓物而多次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系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被害單位的損失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的廢鐵仍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律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廢品收購本是正當行業,但梁某某的案例給所有經營者敲響警鐘:當收購站變成銷贓窩點,公平秤就成了犯罪幫兇。法律明確劃出紅線——“不問來源”的糊涂賬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中,即便梁某某退賠,仍難逃三年牢獄,這正是司法機關對銷贓“產業鏈”零容忍的強硬態度。
廢品收購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過秤都應核對來源,每一筆交易都須留存憑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廢品”而以低價收購,同樣罪責難逃,切莫讓貪圖小利的僥幸心理,變成刺向自己的法律利劍。須知法律的天平從不會因“不知情”而傾斜,更不會為“賺快錢”開綠燈,守住經營底線,方能行穩致遠。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