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基于法律行為的股權變動,系轉讓股東與受讓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及讓與股權的私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第四章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具備一般民事合同的特點,但又區別于《民法典》合同編中的買賣合同,而股權轉讓糾紛也一直是公司糾紛中最主要的類型。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程序、變更登記等進行了修訂。
正文
本文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下,結合法條就股權轉讓形式、股權轉讓流程、股轉協議要素、變更登記事項、股東責任承擔等維度進行淺析,為公司及股東提供相關參考。
一、股權轉讓形式
(一)法條對照
2018年公司法(已失效)
2024年公司法(現行有效)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新舊公司法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取消了股權對外轉讓的雙重限制如過半數同意,同時也明確了書面通知及同等條件的具體內容。
(二)轉讓要點
1、對內轉讓:允許股東在契約中自由約定,無需征得其他股東的特別同意。
2、對外轉讓: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特別同意,但應做書面通知,同時給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三十日答復期限。
①書面通知內容: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②優先購買權:對外轉讓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②同等條件: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關鍵內容。
二、股權轉讓流程
(一)協商與盡調
1、召開股東會:分析股權出售和收購的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規劃。
2、開展盡職調查:委托專業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盡調尤為必要,通過調查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法律狀況能對股權價值的評估及股轉協議的簽訂提供必要參考。
(二)審批與評估
小微企業的股權轉讓流程相對簡單,更多是意思自治的過程,而中大型企業的股權轉讓則更為審慎,極有可能涉及到審批程序及資產評估。
1、審批程序:如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等,根據不同公司的性質及相關法律法規,特殊企業的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
2、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確定股權轉讓的合理對價。
(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1、形成內部決議:出讓方公司需召開股東會形成書面決議,同意股權轉讓及章程修訂事宜,并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2、簽訂書面協議: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可辦理公證手續。
(四)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提交申請資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股權轉讓的相關申請資料,包括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營業執照副本等。
2、辦理審核與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予以備案,頒發新的營業執照。
3、簽發出資證明:公司應當及時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公司法》第87條)
(五)后續交接處理
1、交割付款: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完成股權交割和付款手續;
2、稅務處理:按照稅法規定及時辦理稅務申報和繳納手續。
3、資料交接:出讓方需按約將公司的相關資料交接給受讓方。
三、股權轉讓協議要素
(一)合同主體準確:寫明出讓方與受讓方身份,避免以目標公司名義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同時重視落款簽署真實性,此對股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至關重要。
(二)核心條款明確:股權轉讓協議應包含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股權轉讓的份額、價款及支付方式、交割期限及方式、股東身份取得時間、變更登記約定、債權債務約定、權利義務約定、保證與承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基本條款。其中針對保證條款及或有債務的約定應為核心重點,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股權完整無瑕疵、股轉后的債務承擔等。
(三)法律合規性:設定不可抗力條款,明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的責任免除情況,明確雙方通知義務和聯系方式,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及時溝通。
四、變更登記事項
(一)法條對照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現行有效)2024年公司法(現行有效)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十六條 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二)兩次書面通知
1、第一次書面通知:出讓人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權對外轉讓時),以確保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84條)
2、第二次書面通知:出讓人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第86條)
(三)公司拒絕變更登記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條賦予了股東在公司拒絕變更登記時的救濟權利,其中關于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合理期限”雖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實務中應當與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一致,即合理期限為30日。實務中,受讓股東可以通過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來行使權利救濟。
五、瑕疵出資股權轉讓中的責任承擔
(一)法條對照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現行有效)2024年公司法(現行有效)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二)瑕疵出資的股東責任承擔
1、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
①受讓人的義務:先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義務;
②出讓人的責任:若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有效防止轉讓人故意將出資未屆期股權轉讓給缺乏清償能力的受讓人,從而逃避出資義務,有效地保護了債權人利益。
2、已屆出資期限的瑕疵股權轉讓——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①前置條件:股東“未按期出資”或“未全面出資”;
②轉讓人的責任承擔: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③受讓人的責任免除: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充分明確了股權轉讓時,轉讓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效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減輕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六、特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變更)
(一)法院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
新《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此處體現了兩個要點:
1、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
(二)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明確了股東行使公司收購股權的情形: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同時明確了三個時間點:
1、六十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應達成股權收購協議;
2、九十日:若無法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則應自決議作出90日內提起訴訟;
3、六個月:公司確認收購公司股權的,應當在6個月內依法轉讓或注銷。
(三)股權的繼承
新《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語
股權轉讓是一個涉及多方且循序漸進的過程,先是發生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其次是發生在受讓人與公司之間,最后發生在第三人(包括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債權人、公司債權人等)與公司之間。鑒于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筆者對受讓人及債權人作如下建議:
一、作為股權受讓人,應注重法律盡調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簽署
在受讓股權之前,應委托專職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全面了解公司的出資、經營、負債等情況。同時,受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約定出讓股東承諾不存在抽逃出資或者瑕疵出資的擔保責任,且對或有債務的承擔作出明確約定,以降低自身的風險。其次,應注重程序合法性,在受讓股權后要及時通知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確認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
二、作為公司債權人,應定期關注債務人動態并通過訴訟行使權利救濟
公司債權人應不定期關注債務人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及時知曉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動態。必要時可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之訴,刺破公司面紗,直擊股東要求其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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