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超期使用很可能因老化而發生燃氣事故。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的使用年限應從售出當日起計算,超過規定期限的應予判廢。其中:
使用人工煤氣的快速熱水器、容積式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為6年。
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快速熱水器、容積式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
燃氣灶具的判廢年限應為8年。
燃具的判廢年限有明示的,應以企業產品明示為準,但是不應低于以上的規定年限。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廢年限應為10年。
國家標準明確,連接燃氣管道、氣瓶和灶具的軟管,其使用壽命不應低于燃氣灶具的使用壽命(8年)。要采用金屬波紋軟管。
要特別提示的是,早先使用較多的橡膠軟管和塑料軟管,規定儲存年限不得超過1年,使用不得超過3年。按照新規,現已不再使用。若仍在使用,必須更換。
另外,燃氣熱水器等燃具,檢修后仍發生如下故障之一時,即使沒有達到判廢年限,也應予以判廢:
1.燃燒工況嚴重惡化,檢修后煙氣中一氧化碳含量仍達不到相關標準規定;
2.燃燒室、熱交換器嚴重燒損或火焰外溢;
3.檢修后仍漏水、漏氣或絕緣擊穿漏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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