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小英于2009年10月16日入職江蘇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7年2月17日,公司的考勤機被趙小英損壞,當日,趙小英與公司的員工發生沖突,趙小英向辦公室潑糞。
公司于當日發出開除決定書,載明:“趙小英作為本公司的會計,春節前連續以請年假、調休、病假的名義,挑釁公司的正常上班制度,近半年以來,在公司內部搞小團體與公司對抗,今天上班又無理取鬧,竟往辦公室潑糞,趙小英的所作所為已經超越一個員工甚至做人的底線,公司決定即日將趙小英開除”。
趙小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71930.1元,仲裁委未支持。
趙小英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17712.03元。
公司稱,趙小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干擾其正常經營,而且情節嚴重:
連續病休假一個多月,沒有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導致干擾了公司的正常經營;
2017年2月16日砸壞公司公司電子考勤機;
2017年2月17日當天趙小英在辦公室里潑糞。
對此,趙小英稱,有醫生建議的病假,但公司不接受,故沒有書面的請假手續。考勤機不是其故意砸壞的。潑糞是事實,是因她與公司辦公室主任發生了爭執。
法院認為,趙小英潑糞等行為雖存在不妥,但尚未達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且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當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送達趙小英,未給予趙小英申辯機會,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作出開除決定的程序合法,故本院認為公司解除與趙小英的勞動合同關系違法,公司應支付趙小英賠償金。
經核算,趙小英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月的月平均工資為7770.16元,結合趙小英入職時間為2009年10月16日、離職時間為2017年2月17日,公司應支付趙小英賠償金116552.4元。
案號:(2017)蘇0506民初3218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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