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單位咨詢:醫療期滿后,職工復工上班,過了一段時間又開始請病假。那么,職工的醫療期可以重復享受嗎?
問題分析
對于這個問題,現有國家層面規定并未作出明確回答。實踐中,有兩種理解和做法:
一、醫療期可以重復享受。
這樣的理解,源自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關于醫療期計算周期的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因此,當計算周期期滿勞動者醫療期未滿或者雖然醫療期期滿但勞動者可以復工上班的,則醫療期歸零,勞動者再次病休的,開始計算另一個醫療期統計周期,即可以重復享受。
包括江蘇省在內的大部分地區,都按這樣理解和操作。
二、醫療期只能享受一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滬府發〔2015〕40號)規定:“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照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確定了職工在一個單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只能享受一次醫療期保護,而不可重復享受。
律師意見
在本地區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期不得重復享受的情況下,對于醫療期滿后職工再次請休病假的,重新計算其醫療期是穩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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