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的時候吧,天天盼著放假
真要閑下來,又擔心沒事做影響收入
要是經手的業務出現斷崖式下降
甚至,出現沒有業務可做的情況
這算不算未提供勞動條件?
如果因此離職
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王從事的租賃顧問工作依賴于公司提供的渠道商機,A公司關停小王的所有渠道商機來源,客觀上導致小王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無法獲得預期的勞動報酬,已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小王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受到法律保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A公司應當依法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
●法條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來源:成都人社局
編輯:徐倩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李丁麗莉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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